吉林长春:首办个人网络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自己原唱的歌曲版权易主后还能否在商演时演唱?网络主播,特别是音乐主播在网络中演唱获利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大家在网络平台中使用伴奏音乐是否需要付费?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全省首例涉及个人在网络音乐、歌曲演唱侵犯著作权案件。
“今年4月,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侵犯著作权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吕翠玲说。
经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成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艺人,并出版发行某专辑。2017年3月,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专辑中11首歌曲全部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权利,永久转让给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获取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直播平台上注册直播号,未经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该直播账号中捆绑了专辑中的10首歌曲,张某某在该直播平台累计获利近3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著作权音乐作品,间接获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认罪认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张某某拒不认罪,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案件进入二审后,张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签约艺人与公司解约后,为获取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在短视频直播平台内使用合作作品,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吕翠玲说,“平台主播即解约艺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犯罪手段较传统犯罪有很大差别,系新型犯罪。”吕翠玲说,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可通过建立完善特邀检察官助理、专家论证等辅助办案制度,破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专业技术等难题,为检察机关履职“把脉支招”。本案中,涉及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方向、方式、方法、手段,认定直播打赏与音乐作品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接续启动“外脑”机制,邀请法学专家、律师、音乐学院教师等人召开专家论证会、案件分析研讨会,分析研判案件走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记者刘中全 张美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17_673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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