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未”爱守护,助力迷途少年重返社会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期
小洛(化名)受高额报酬的诱惑
与他人一同
将欲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3人
由思茅区运送至澜沧县
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小洛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被移送至普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特别制度,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为小洛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全面保障小洛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鉴于小洛为未成年人,系初犯、从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普洱市检察院决定就该案举行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侦查人员及小洛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员在全面听取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并就案件进行了评议,认为小洛具有挽救、改造、帮教的可能性,一致同意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向小洛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不起诉的决定后,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帮助教育、心理疏导及社会调查,了解小洛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及其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对其进行精准分级干预和矫治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小洛的父母提升责任意识,做好对小洛的日常监管。
普洱市检察院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结合法律规定、同案犯所受处罚情况,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小洛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帮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切实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同时,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小洛犯罪记录封存,助力其回归正道,积极健康成长。
“谢谢检察官给了我一次‘重生’的机会,以后我一定引以为戒,绝不触碰法律底线。”如今,小洛已实现就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411/t20241114_672401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