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灵宝: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收监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宏杰 崔俊辉)因不到一年时间内30余次未按规定完成生物验证,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赵某被收监执行。这是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提出收监执行监督意见而被法院采纳的案例。
经查,赵某于2021年4月被登封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其患有高血压3级等病症,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同日移送灵宝市司法局执行。
今年5月,灵宝市检察院在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赵某在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30余次未按规定完成生物验证,而灵宝市司法局未对其作出警告处理。于是,该院进一步调取赵某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经综合研判认为:赵某执行原判刑期未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不满六十五周岁,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经过治疗,目前其病情稳定,短期内无生命危险;赵某因未按时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未按规定完成生物验证而受到过两次警告,对此灵宝市司法局应当提出收监执行建议而未提出。
5月28日,该院依法向灵宝市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收监执行意见,同时积极与灵宝市司法局进行沟通,督促其将收监执行建议反馈至登封市法院。登封市法院与登封市检察院、灵宝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该案进行讨论后,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1/t20241112_672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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