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专题专栏 > 正文

三地检察院联合举行线上听证会还原案件真相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遗失身份证惹出冒名风波

  三地检察院联合举行线上听证会还原案件真相

  “一开始我真的感到非常绝望,多亏了三地检察机关在短时间内查清事实,让我人在广东、足不出户就解决了困难,现在终于可以去注册公司了。”近日,接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积赐电话的梁某,得知自己被“正名”后感慨道。

  2023年12月,一直在广东生活的梁某决定成立自己的公司,却被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早在2015年,他就被无锡市A区市场监管局变更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甲公司将住所地由A区搬至无锡市梁溪区。

  “2009年时我曾不慎丢失了身份证,会不会跟这有关?”梁某怀疑他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遂向梁溪区行政审批局请求撤销变更登记,却被告知甲公司涉及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不适用简易撤销程序。今年2月,梁某向梁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管辖问题,法院未予立案。4月12日,梁某向梁溪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被交到了杨积赐手上。为还原案件真相,杨积赐和同事一方面向梁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发出《委托调查函》,核实其所述丢失身份证情况;另一方面调取甲公司的企业内档,发现内档中正是梁某遗失的身份证信息。奇怪的是,这张身份证2014年12月便已过期失效,而甲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在2015年7月。

  用于申请变更登记的竟是一张失效的证件,那申请材料中梁某的签名又是谁签下的?经无锡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比对,企业内档的梁某签名是仿冒的。

  相关材料表明,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多项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横跨江苏、山西两省。虽然变更登记的材料不是梁某出具,但还不足以证明梁某未参与甲公司实际经营。为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梁溪区检察院决定联合山西省检察机关同步展开调查,向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发出《委托调查函》。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在山西涉案时间节点内,法定代表人并非梁某,相关经营行为与梁某无关。此外,检察官还查明,黄某(在逃)等人为牟利,注册了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大量空壳公司,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一直在黄某手中。上述证据均表明梁某不涉及甲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的错误变更登记应予撤销。

  该案涉及到苏粤晋三地,时间跨度长、人员关系复杂、释法说理难度较大,如何彻底打消行政审批机关的顾虑?

  “三地联合召开一场线上听证会怎么样?”梁溪区检察院决定通过互联网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接入多地画面,让苏粤晋三地检察机关、梁溪区行政审批局、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和特约检察员“隔空”相见、同步沟通。

  5月11日,这场听证会如期召开,梁某在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远程参与。无锡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了签名字迹的鉴定依据,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梁某遗失和补办身份证的调查情况,小店区检察院和梁溪区检察院检察官共同梳理了甲公司背后的人物关系网。三地检察机关共同梳理、还原出完整的案件脉络。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应依法撤销甲公司的变更登记。

  梁溪区检察院依法采纳听证意见,5月14日,该院向梁溪区行政审批局制发检察建议。7月8日,甲公司的变更登记于公示期满后被撤销。随后,该院又向税务部门建议,将梁某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中除名。9月23日,梁某的名字从名单中撤除。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夏京鸿 陈睿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0/t20241020_66927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