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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区划跨领域之诉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情介绍】湖南省临武县地处南岭山脉,系湘江、珠江两江之源,辖区内矿产资源丰富,涉矿企业众多。临武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锰业公司”)是一家电解锰冶炼企业,于2009年3月投入生产,后于2014年8月停产。其间,锰业公司产生的5.4万立方米锰废渣一直露天堆放,污染周边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曾3次披露锰业公司的锰废渣露天堆放污染环境以及整改不彻底问题。2022年前,临武县政府已投入1600余万元对其整改,但仍未有效处置锰废渣,填埋场周边的地下水氨氮浓度、锰浓度分别高达54毫克/升、62毫克/升,严重超标,环境风险突出。

  因涉案污染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整改工作易受地方干扰,2022年6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湖南省检察院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管辖并挂牌督办。2022年8月,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事立案,成立专案组驻点办案,通过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调取资料等方式,查明锰业公司存在未建尾矿库防污设施、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渗滤液超标排放、复垦复绿不达标、遗漏锰废渣未处置等问题。

  2022年底,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郴州市人大、市政府发出工作建议函。2023年4月至5月,该院先后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2023年12月,湖南省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临武县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指出锰业污染及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均按期予以回复。后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临武县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推进锰废渣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进行整治,目前锰业公司风险管控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其中,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遗漏锰废渣5160立方米;临武县自然资源局异地代履行植树造林63.2亩;临武县水利局确认水土保持补偿费64万元;临武县应急管理局排查辖区锰废渣场安全隐患109个并下达执法文书13份;属地镇政府协助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外接自来水入户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今年5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整理: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郑蔚 杨文念)

  【评析】针对长江流域矿渣场、尾矿库等矿业污染持续时间长、遗留问题多、修复资金缺口大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挂牌督办实行一体化办案,用“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推进矿业污染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推进湘江、珠江两江之源生态环境保护。此案是以高质量检察履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

  一是坚持以一体化办案破解跨区划、跨领域难点。为破除异地驻点长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面临的办案场所、后勤保障、技术设备、系统网络等方面难题,湖南省检察院成立专项指导组,除直接指导办案外,还帮助协调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省、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衔接问题。通过“路地”检察的协作配合,使得铁路检察机关在人力、场所、技术、安全等方面获得强有力的支撑。该案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林业、矿业、安全生产、国财保护等多领域,检察官还面临跨专业、跨领域办案的困难,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与地方党政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借助职能部门专业化优势完成问题梳理、检测鉴定、快速取证、印证判断等工作。

  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推进综合治理。该案涉及问题多、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历经三次整改环境风险依然突出,行政机关呈“九龙治水”状态。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案件磋商会、座谈会、通报会,分别督促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和临武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履行整改责任;制发工作建议函,推动郴州市政府修订《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人大监督重要工作;系统梳理临武县政府在治理矿业污染方面存在的三类九方面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是坚持以党建业务深度融合丰富跨区划办案实践。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将临时党支部建在办案点,为专案组高质效办案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该院建立“检察长+党政负责人”机制,扫清异地办案障碍,推行“派出院+属地院”“检察官+法警”“检察官+技术”“检察官+综合”办案模式,解决异地办案的技术、安全等问题,为湖南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跨区划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实践经验。

  (点评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邹卫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4_6697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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