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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制报:发挥公益诉讼职能 打击制假售假犯罪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0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第9版

  

  

  日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制售假牛肉干案件,师某某、白某某等4人将鸭肉干二次包装后冒充牛肉干,在网络平台开设多家网店销售,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100多万元。

  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师某某、白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随后,两部门联合成立办案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同步立案调查。公益诉讼部门重点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获利情况、涉案食品流入消费市场情况、非法生产销售链条、是否违法加入添加剂等公益损害事实展开调查。经调查,师某某、白某某等4人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食品经营者,本负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义务,但以假充真,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近日,集宁区检察院向集宁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和财产状况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不同范围产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监督效果,集宁区检察院针对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漏洞,同步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辖区内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从源头保障食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10/t20241021_6692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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