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认罪认罚获从宽 “投机”上诉反加刑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企图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何后果?近日,由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滕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一案,获依法改判。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滕某的原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此前,被告人滕某不顾反抗猥亵儿童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判决期间,滕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开庭审理,蜀山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决其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
一审判决后,滕某在该案事实、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原判事实和量刑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蜀山区检察院认为,滕某以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并非真心认罪悔罪,其上诉行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一审判决基于滕某认罪认罚而予以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量刑,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合肥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以滕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10/t20241021_6693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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