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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本与开新: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基调

发布时间:2024-10-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谢鸿飞

  民法通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最具有自然法品格。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变迁对中国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民法学也因此打上了不同的时代烙印,呈现了多彩风格。如果细究新中国民法学术谱系和思想地图,不难发掘出它的两个发展基调——返本与开新。

  民法调整的所有关系和社会领域,其最基本运行原理都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形成社会关系,且这些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民法学为圭臬,强调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区分并构建财产保护强度的差序格局,重视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而忽视合同在交易中的基础地位等。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极富韧性地成长。这一时期,中国民法学逐渐回归了民法本身,即强调私法自治,自治成为其运行的阿基米德点。自治可谓民法学最重要的公理和一切演绎的出发点。这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民法学最令人瞩目的转向和标志。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合同法可谓是这种新风格民法学的立法产物,其后,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特别是1999年的合同法均彰显了自治理念。无疑,这些举足轻重的民事单行法离不开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基调转向。中国民法学回归民法本身后,学界孜孜矻矻,勠力同心,推动民法诸领域贯彻自治理念,这种学术努力的成果为民法典吸纳。它将民事权利保障作为首要立法宗旨、将平等原则与自愿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等,无不表明自治理念已在法律层面枝繁叶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妥当地调适了管制与自治:在一般理念上,它引入了各种公法管制规范对法律行为进行效力评价,既尊重公法法益,又恪守自治底线,其方案是授予裁判者结合公法和民法保护的法益、比例原则等综合权衡,认定违反公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在具体规则上,其第793条规定违反管制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有效时相差无几。这两个例子浓缩了民法学界在现代管制的密林中为自治开疆拓土的努力,也是中国民法学“返本”的经典学术案例。

  正如恩格斯对罗马私法著名论断所表明的那样,各国和地区的民法存在很多共同规则,它们构成民法学的珍贵学术宝藏,然而,“世界民法学”整体上难以成立,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建构如自然科学公理一般的民法学体系,即使对一些亘古不变的财产关系,民法学也因回应时代变化而不断调整其内容,更何况“固有法”色彩浓厚、彰显各民族不同人伦观念和实践理性的婚姻家庭法领域。75年来,中国民法学界始终致力于建构以普遍民法学为基础,又适合中国社会土壤的民法学,在民法学的“开新”方面也卓有成效。

  一是以欧陆尤其是德国民法教义学为基础,建构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但同时依据当下法律实践者的接受程度,对其做了大幅度的简化和通俗化作业。在立法上,这使法律的精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但确实使法律更容易理解,提升了立法的民主性和大众性,也使基于法治原则的公民“知法推定”更有正当性。

  二是建构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和规则的解释论。这主要见于土地权利领域。中国土地制度突出的社会主义特征,吸引了大量民法学者对农村土地权利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迄今为止,对农村民法问题学术激情依然高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还直接推动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开花结果。

  三是重视研究具有普遍性的新时代民法问题。中国民法学界对信息时代的民法问题,如数据、人工智能等问题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它们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关研究一道,促成了数字法学这一全新学术领域的诞生。

  中国民法学75年的研究脉络表明,民法始终根植于特定的社会土壤,民法学永远是新的,唯有反映现时代社会特征、回应现时代社会需求的民法学,才是好的民法学。目前,相对于“返本”而言,中国民法学的“开新”也许更为重要、更为艰难,但也更值得努力追求。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7_668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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