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开展公益诉讼 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方式,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时代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发展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外部联动、内部协作的案件办理机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和身心健康发展,构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型数字空间。
“检察+”的外部联动。检察机关要从维护未成年人群体公共利益的价值立场出发,与行政部门、其他司法机关、相关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促进从源头治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违法违规处理问题,以个案整改推进行业规范整治,促使检察公益诉讼取得实质性效果。
多方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一是检察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专业咨询、线索移送、办案辅助等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确定相对统一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评价标准,以破解案件线索来源少、专家型办案人才不足的问题。如,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收集、分析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提前介入审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等情形,以便及时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整改。二是检察机关要与相关社会组织形成良好的衔接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在督促相关组织和个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主动获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三是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直接受害者,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利益必然同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检察机关应当畅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对于公众所反馈的相关线索妥善跟踪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司法”,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检察机关要注意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公益诉讼形式助力构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一是通过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执法。通过诉的确认,以诉讼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包括:督促行政机关对非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企业及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等行政处罚;督促行政机关整章建制、制定规范,补足社会治理疏漏,压实相关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性。二是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堵塞行政执法漏洞。如果行政监管存在监管真空、强制力欠缺等不足,就会导致难以完全有效制止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能够补强行政执法,以司法强制力约束和制裁处理者实施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保证在侵害危险未消除或处理行为未达到法定合法标准前,处理者不得继续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可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或支持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适当提醒应用商店、网站等相关主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义务。为此,可通过提起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侵权者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强制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者立行立改,督促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完善行业规则、承担社会责任。
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既包括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统筹,也包括跨区域不同检察机关之间的协同履职。检察机关的内部协作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取得良好成效的基本保障。
推动“四大检察”业务融合,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统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要以未检部门为核心,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与配合,统筹运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形成内部常态化协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面司法保护。一是案件线索的移送。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案件办理中发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未检部门同步审查,未检部门审查后认定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做好案件线索的梳理和研判,并扎实推进案件办理,全链条、全流程维护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二是涉案证据的共享。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职中发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以原有案件的相关证据为基本依托,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审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实现惩治违法、保护未成年人公益的多重效果。
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形成不同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高效协作。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件大多发生在网络领域,呈现企业注册地、营业服务覆盖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分离的特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多个检察院均具有管辖权的,管辖机关的确定应当对案件性质、涉案领域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交办、提办、领办、督办等方式,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案件较为复杂的,可由上级检察机关牵头办理,形成保护合力,积极应对个人信息公益损害网络化。涉及跨区域协作的,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常由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办理,以便及时恢复、补偿受损的公共利益;网络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常由网络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办理,以便行政监管、及时整改。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检例第141号,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
(作者分别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8_6690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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