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推广引流不标注“广告”,违法!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0月15日《检察日报》2版头条
“小伙伴们,一定要来这家打卡,绝对能把你香迷糊,而且他家还推出了团购套餐,嘎嘎合适……”如今,聘请“探店达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美食推荐、探店视频,已成为商家推广引流的一种重要方式。但部分附加团购链接的推广视频却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这样的视频内容是真实的消费体验分享还是变相的广告宣传?这一问题引起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注意。
今年7月,该院干警在履职时发现,一些“网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发布“探店视频”,分享对餐饮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的评价,并在视频下方添加相关团购链接。该院经调查认为,“探店达人”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发布具有广告属性的视频,却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或标注的字样消费者不易识别,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新业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监管,规范探店广告发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近日,海拉尔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听证会上听证员的意见,检察机关会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广告”标识使用,加强普法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行政机关表示,将积极落实检察建议,加大对短视频制作者、发布者的监管力度与普法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广告从业者的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其依法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海拉尔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依法履职,找准“探店达人”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的监管盲区,推动行政机关规范互联网营销新业态。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10/t20241016_6687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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