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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张掖山丹:精准打击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山丹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典型的双方串通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据悉,今年3月,山丹县检察院在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发现一条当事人相互串通,以捏造的债权债务骗取法院调解书,进而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往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且多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具有隐蔽性,甄别难度大。我们查阅了原审卷宗、调取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调取刑事侦查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清了全部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查,2019年,山丹县某银行因与童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童某偿还某银行贷款15万元。因童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某银行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20年4月,法院划拨童某名下银行存款41万元。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童某与其表妹毛某相互串通,童某向毛某出具了一张借款日期为2017年3月,借款金额为15万元的虚假借条,毛某遂持该借条将童某起诉至法院。二人在法院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童某偿还毛某借款15万元。毛某遂持该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某银行申请扣划的41万元执行案款。

  “法院作出的涉案民事调解书系双方当事人以虚假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骗取的虚假调解,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予以撤销。”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过再审,于今年8月判决撤销了涉案民事调解书,并依法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6月28日,童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毛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山丹县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案中童某为达到参与执行分配的目的,与毛某串通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受刑罚处罚。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不要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山丹县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2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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