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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杂志 | 安徽省检察机关协同推进消费安全维权治理实践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人民监督》杂志 2024年第3期

  原标题

  聚焦民生痛点 注重诉源治理

  ——安徽省检察机关协同推进消费安全维权治理实践

  文 / 本刊通讯员 徐芳 张传广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并派员出庭。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也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直接体现。通过检察履职,营造和谐诚信的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保障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是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抓手。

  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接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围绕民生消费痛点

  推进“检察保护”走深走实

  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药物滥用问题一直是民生消费的痛点,安徽省检察机关对此加大办案力度。

  2017年,被告人陈庆林在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生产“高能血液清毒液”用于人体注射。被告人陈庆坚为陈庆林生产销售“高能血液清毒液”提供场所及资金支持,通过印制宣传册、录制宣传片等对外宣传“高能血液清毒液”对人体疾病有预防、治疗的作用。2019年至2022年,二人将“高能血液清毒液”销往山东、陕西、贵州等地,销售金额133万余元。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经调查,陈庆林利用其曾在医院任职的经历,以“专家”“教授”的身份对外宣称“高能血液清毒液”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课题,用来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在销售中,宣传“高能血液清毒液”为小分子水,不仅对癌症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而且能起到预防疾病的作用。经鉴定,“高能血液清毒液”其主要成分为水,含有极少量的矿物质元素成分,无药物成分,为假药,其通过静脉注射至人体,会导致电解质紊乱,引起组织水肿、血红蛋白尿、黄疸、心律失常等症状,严重时会造成肝肾功能损伤,足以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

  2023年3月21日,南谯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庆林、陈庆坚承担销售金额的3倍惩罚性赔偿计400.3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获法院判决支持。

  “在该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告人不仅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承担惩罚性赔偿,加大了违法成本,也能对其他不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对构建法治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以及对公众健康保护的决心。”承办检察官、南谯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郭支佐表示。

  安徽省检察机关还积极拓展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新领域。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期间开展涉农领域、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消费预付卡、“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以及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等多个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针对网络销售伪劣消防灭火器突出问题,安徽省检察院指导淮北市检察院开发“网络销售伪劣消防灭火器危害公共安全监督模型”,引导公安机关查实销售伪劣灭火器450万具、涉案金额高达1.49亿元。针对辛缇生产、销售假冒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行为,淮北市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89万余元的民事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着眼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推动“府检保护”协同协力

  民生问题治理,不能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安徽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与消费保护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扭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丰富和拓展协作方式、协作内容,提升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保护合力。如安徽省宣城市检察机关依托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联合对全市药店、诊所以及美容行业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安全,推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同时,安徽省检察机关强化类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或会同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共同推动行业治理。如安徽省宿松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非法行医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开展为期一年集中整治活动,有力打击辖区内非法行医乱象,规范个体(社区)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

  当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屡受侵犯时,“府检联动”又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齐某某通过暗网购买出生健康平台(ACME)的数据库账号及密码,非法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的10余个省市的众多孕产妇姓和新生儿的个人信息。齐某某通过账号与下线进行联系,将非法获取的孕产妇个人信息贩卖给全国各地儿童摄影店,致众多孕产妇频繁接到各种推销电话,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心健康遭受损害。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3年7月13日向花山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后,花山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网站公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发放等名单时泄露妇女个人敏感信息现象,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措施对妇女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了屏蔽处理;与妇联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全面履职,构筑内有联动、外有协同的妇女个人信息保护新格局,以法治之力为妇女权益保护筑牢坚固屏障。

  花山区霍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宋辉表示,“府检联动”加强了街道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尤其是在生态环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一系列民生领域,检察机关给了我们很多支持,通过检察建议,指导我们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工作,形成监管合力,让我们基层工作更有底气!”

  携手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汇聚“公益保护”共识共为

  

  ▲安徽省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益路同行”检察开放日活动。

  公益保护是系统工程,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参与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强劲动力,也是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志愿者、社会组织的加入,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更强的外脑,办案更有信心和底气,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2018年,安徽省检察院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会签《关于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的意见》。安徽省检察院一直积极推进该意见的落地落实,近3年来,检察机关支持消保委提起公益诉讼20件。

  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张庆宇等人生产、销售假化肥一案中,依法支持安徽省消保委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安徽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首起涉“三农”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张庆宇及同伙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数量达2万多吨。2021年10月26日,滁州市检察院建议安徽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消保委。案件移送后,安徽省检察院携滁州市检察院、定远县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与安徽省消保委召开会商会,共同研讨案件取证方向和法律适用问题并协助省消保委调查取证等工作。2021年11月3日,安徽省消保委对张庆宇等人侵害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庆宇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649400元。滁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定远县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2022年7月28日起,定远县法院就该案开庭审理,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发挥志愿者‘外脑’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参与度,也进一步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协同作战的合力,有助于推动民生问题的治理,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安徽省政协委员、致公党合肥市委会副主委、致公党安徽省委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益心为公”志愿者吴瑞卿说。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深入推进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说。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w/202410/t20241014_6684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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