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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虚构职工债权型虚假诉讼案件探析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陈宏明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文/段芋帆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但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而且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法惩治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涉破产虚假诉讼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其中通过虚构职工债权在破产中优先受偿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线索发现难”“监督成案难”“采纳改判难”“防范治理难”四大难题。笔者从办理的案件着手,分析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通过融合履职,破解查处难题,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公司以与B厂、张某(B厂负责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B厂及张某归还A公司货款150万余元。B厂上诉后被驳回。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拍卖B厂工业用房收到400万余元拍卖款待分配。执行期间,法院受理以于某等38人为原告、以B厂及张某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涉案工人工资达270万余元。该系列案件全部以B厂、张某自愿全部偿还所欠工资款的结果调解结案。结案后,于某等人向法院申请B厂破产,由于B厂进入破产程序,法院终结A公司申请执行案执行程序。法院裁定破产后,于某等人申报企业破产优先受偿权。A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对B厂与于某等人发生的劳动报酬追索系列案进行监督。

  案件特性分析

  其一,非法手段更具隐蔽性。虚构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案件不同于其他虚假诉讼行为,手段更复杂、更隐蔽。因案件涉及劳动报酬追偿,成诉的标准要求低,外观形式上更加规范,一般采取调解等方式使得虚构的债权通过法院确认,而法院在审查虚假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被动属性,导致该类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发觉,上述特征也给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增加难度。本案中于某与张某先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虚构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被告自愿调解结案后,从而在B厂破产程序中申报优先债权。

  其二,双方当事人对抗性表现更复杂。在恶意串通的虚构职工债权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较为特殊利益关系,比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合作关系等,且手段隐蔽,对抗调查和反侦查的能力较强,案件中的于某系张某的代工工厂负责人,原本于某对张某仅有普通债权,通过两人合谋虚构职工债权的方式获得优先受让的权利,而由此获取的利益会以业务款项往来等正规方式向于某进行输送。

  其三,刑民交叉性更突出。严重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既涉及刑事犯罪,也涉及民事违法,二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由于刑事定罪标准相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更为严苛,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可能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引导和督促公安机关侦查,通过侦查手段获取刑事、民事虚假诉讼的全部证据材料。本案中,在具体办案程序的衔接上,在信息统一管理、线索共享、侦查调查配合等方面需要共同协作才能更好地推进案件办理进程。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破解四大难题

  一、打破信息壁垒,聚焦破解“线索发现难”。线索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源头活水”,围绕进一步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我们着力构建三项机制,打破部门壁垒,推动信息共享。一是建立内部移送机制,引导办案人员摈弃“就案论案”“零碎敲打”的思维定式,更加敏锐、及时地发现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并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两年来,刑事、控申、案管等条线先后向民事部门移送线索30余条。二是建立检律合作机制,根据扬州市院统一部署,先后与本市10家主要律所开展合作,快速搜集线索情报,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三是建立搜集分析机制,运用裁判文书网下载、正副卷调阅等方式,全方位搜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形成“数据池”,通过关键词、关键案、关键人进行搜索比对,从而发现线索。本案中,民事部门通过控申部门移送初步获得案件线索,在与其中一名涉案人谈话后,初步固定案件疑点,又通过信息比对筛选,发现关联案件的一些异常情况:一是起诉方式异常。关联案件主要分为两个批次同日集中起诉,且诉状的格式、内容高度雷同。二是法院审理异常。均于起诉的当日或次日结案,双方缺乏争议焦点,且均以被告张某自愿全部偿还为调解结果。三是原告身份异常。大部分原告的户籍地为距离较远的外地,其中于某等人名下还拥有企业。

  二、推动“三查融合”,聚焦破解“监督成案难”。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强化书面审查,对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审查,不以“是否能够受理”而止步,而以“是否裁判正确”为衡量。本案中,A公司并非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不具备申请监督的条件,但检察机关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主动开展调查,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民事调查权,变“坐堂办案”为“出诊把脉”,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当事人难以调取以及诉讼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主动开展调查。本案中,围绕前期筛查出的异常分步开展调查。第一步,通过走访人社、税务等部门查询B厂员工社保缴纳、工资总额抵扣纳税申报、企业账户进出账情况,初步了解B厂经营状况、用人情况、工资标准等,发现社保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案涉绝大多数原告的相关信息,相关部门亦未受理B厂有关欠薪投诉;第二步,利用春节前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契机,选择以于某为首的多名外地务工人员为突破口,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于某系受张某指使,组织其经营的C公司工人冒充B厂工人参与虚假诉讼的事实。高效引导侦查,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监督立案、引导侦查,同步开展检察调查、审查以及必要的侦查,并及时与公安机关碰撞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精准监督。

  三、构建良性互动,聚焦破解“采纳改判难”。努力构建监督与支持、配合与协作并重的检法良性互动机制,从源头破解再审检察建议采纳难、改判难。提升检察环节办案质量,强化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办理,坚持刑民一体推进,做实认罪认罚从宽,尽最大可能实现快诉快判,推动法院尽快启动再审程序进而改判。本案中,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仅2个月后,就撤销原判决并改判,不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意见还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作出认定张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的刑事判决。检察长常态列席审委会,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案件,当面发表监督意见,赢得理解和支持。案件结束后,持续深化检法联席会议制度,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每月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理念、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开展研讨交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四、深入调查研究,聚焦破解“防范治理难”。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治理功效。本案中,考虑到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也是防范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重要责任人,督促破产管理人的高质效履职是提升破产程序效率、保障合法债权人权益、维护破产领域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就发现的破产管理人未能尽责的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开展行业治理。加强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区域内虚假诉讼现象开展调查研究,与法院共同建立防范和识别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10/t20241015_16684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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