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原本本学条例|严禁泄露组织秘密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两款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在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命、保胜利;在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要守口如瓶,要居安思危、慎之又慎,自觉筑牢保密防线。(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0/t20241016_85946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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