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立案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民营企业 追诉期限
【要旨】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控告人仍不服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的原则,为控告人搭建充分表达诉求平台,通过公开释法说理,及时定纷止争,消除控告人疑虑,让控告人从内心深处认可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
【基本案情】
2010年底,孙某某因无资质,借用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向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应滤芯、减速器等器材。2011年初,为便于贸易往来,孙某某在西宁市某印章刻印店伪造该工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用于贸易往来中。2021年7月,大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涉嫌犯罪,于2022年6月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该局调查认为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8月,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简易公开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包案办理,全面审查本案证据,并向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涉案人员孙某某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022年8月9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并于次月15日就孙某某是否具有伪造该公司第二枚印章行为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无证据证明孙某某具有伪造第二枚印章的行为。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已过追诉期限,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拟作出不支持某工贸有限公司立案监督请求的处理决定。
听证准备。为及时公开回应申请人的疑问,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在征得控告人同意后,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情况,该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作为听证员。因疫情防控原因,该院及时联系涉案人员孙某某,让其以线上视频方式参加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10月21日,简易公开听证会在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就案件审查情况和适用法律方面作了充分说明,控告人阐述了控告理由和请求,听证员针对案件事实,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评议,认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实第二枚印章的存在,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确实已过追诉期限,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最终,某工贸有限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当场表示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立案监督案件中运用简易公开听证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领导包案+简易公开听证”办案模式,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疑问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防止司法程序空转,不断增强包案案件的审查办理质效,经耐心听取多方意见,以公开释法说理及时定纷止争,最大限度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海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领导包案 息诉罢访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不能以简单的法律结论结案了事,应当以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目的,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诉源治理,采取多元案件办理方式,努力做到信访诉求“一揽子”解决,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张某某伙同马某、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及周边区县从事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023年1月,马某祥、马某财、海某某三人把张某某拉至车内后将17万元违法所得中12.75万元强行拿走,各自分赃款4.25万元。后张某某同祁某斌等人见面协商后欲找海某某等人将钱要回,祁某斌的女友马某欣因认识海某某,便帮助祁某斌等人进行寻找。2023年1月9日,马某欣约海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新千国际广场附近见面,后张某某、祁某斌、安某某、祁某龙、马某虎、冶某(在逃)等6人到约定见面地点某酒店内以要钱为由,持刀、啤酒瓶将海某某殴打致伤,后祁某斌等6人逃往甘肃、四川等地。
2023年5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马某虎、祁某龙、安某某等4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犯罪嫌疑人马某欣未出现在殴打现场,无证据证实其具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祁某斌因系未成年人,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海某某不服对祁某斌的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简易公开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副检察长包案办理,及时审查申诉材料,调阅案件卷宗,听取申诉人诉求,并向案件公诉人了解原案办理情况。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原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诉人海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检察官经与申诉人海某某多次沟通发现,其主要对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始终未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事耿耿于怀,经承办检察官积极与祁某斌沟通,最终祁某斌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听证准备。为及时公开回应申诉人的疑问,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帮助申诉人解开“法结”和“心结”,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原案公诉人和值班律师作为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3年9月20日,听证会在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包案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审查过程,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逐一回应,原案公诉人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原因和依据向申诉人进行充分解释,值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发表了专业、客观的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和听证员共同就赔偿损失等方面进行耐心调解,被不起诉人祁某斌在听证会后向申诉人诚恳道歉并赔偿损失1.76万元,申诉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通过“简易公开听证+矛盾纠纷调解”的办案模式,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作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深入分析研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诉求,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找准问题症结,有针对性地给予申诉人心理上的疏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纾解申诉人的“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苏某某信访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信访积案检察长接访 实质性化解
【要旨】
办理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程序了结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是目标,要把实质性化解信访矛盾作为每一次接访、办案的最终追求,让人民群众在信访小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0日,信访人苏某某向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汉东派出所报案称,2011年10月18日,其到汉东村马某某铺子购物时,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对其殴打致伤。2012年9月13日,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以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13年9月4日,马某某向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该院审查认为苏某某鼻骨受伤的CT片为案发6个月后所拍,无法证实其伤情系马某某所致,据此CT片所作鉴定不能作为立案依据,遂通知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撤销该案。2013年9月16日,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决定撤销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2015年初,苏某某以马某某侵犯其身体权为由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苏某某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6年6月22日,湟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苏某某医疗费等损失9170.23元。后苏某某又以马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自诉,2017年1月17日,该院判决马某某无罪,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3月24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至2015年间,苏某某曾多次向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信访,该院对其释法说理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2023年10月9日,事隔多年后苏某某再次到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信访,询问公安机关和法院均未追究马某某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简易公开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该案由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接访,并会同控申检察人员调阅案卷资料,了解原案情况。经审查认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经该院监督后通知公安机关撤案,苏某某提出自诉后法院判决马某某无罪,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亦判决马某某支付苏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苏某某的权利得到了相应保障。
听证准备。因本案案发已超过十年,司法机关办案过程较长,且又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为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把各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彻底讲明白,有效解开信访人多年心结,彻底化解近十年的矛盾纠纷,湟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征得苏某某同意后,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听证会邀请了社区主任、人民监督员和值班律师参加。
公开听证。2023年10月12日,苏某某信访案公开听证会在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主持人。听证会上,信访人苏某某陈述了信访内容,承办检察官就信访人苏某某的历次信访情况及本次信访诉求进行阐述,并从证据采信等方面回应了信访人疑问。听证员围绕苏某某伤情鉴定依据的CT片发表了专业、客观的意见,认为以苏某某案发六个月后拍的CT片为依据所作的鉴定结果存疑,马某某伤害苏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就苏某某已穷尽所有法律手段,其权利已得到相应救济为由对信访人进行劝慰。最终,信访人苏某某多年的疑惑得到解答,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简易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多年信访积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采取“检察长接访+简易公开听证”的形式,用心办理信访案件、用情回应群众诉求,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把法理讲明、把情理讲透,以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程序,增强释法说理效果,既提升了矛盾化解质效,也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李某某等9人申请支持起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诉前调解 普法教育
【要旨】
检察机关加大对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检护民生”的应有之义,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履行好基本的检察职责,更要创新办案方式,力求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案件办理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6月,信访人李某某等9名外县农民工经人介绍到张某某承包的位于化隆县群科新区某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某某等9人的日结工资为160至300元不等。工程完工后,张某某未支付劳务工资23880元,后李某某等9人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2月向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简易公开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缺乏支持起诉的相关证据,各信访人仅持有未经张某某确认的用工单复印件,且除联系电话外再无张某某的任何身份信息。在电话联系张某某遭到拒接后,承办检察官经多方取证,查找到工程总承包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某取得联系。经查,因工程总承包公司亦拖欠张某某工程款100余万元,且本案无其他重要证据,张某某起初否认拖欠工资一事,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张某某才承认拖欠李某某等9人工资合计2388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让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承办检察官决定对该支持起诉案件先进行调解,经与张某某和总承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最终张某某向信访人支付工资10000元,总承包公司支付剩余工资13880元。
听证准备。鉴于本案信访人因缺乏证据意识,导致近四年来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有效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今后的劳务工作中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对信访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普法工作。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参加。
公开听证。2023年3月23日,听证会在化隆县人民检察院举行,该院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听证会上主持人说明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及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听证员围绕案情,从劳务过程中如何签好合同、记好工时、打好借条以及后期如何固定相关证据等方面向各信访人作了大量详尽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9名信访人纷纷表示通过听证会切实增强了法律意识,学到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也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司法为民情怀。会后,李某某等人向化隆县人民检察院赠送一面写有“检察为民办实事、心系民工暖人心”的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对调解结案的案件通过简易公开听证,对农民工这一特定群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帮助其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化隆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责,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减轻农民工司法诉累的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及时为信访人讨回拖欠近四年的工资,促进信访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此外,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简易公开听证,在增强释法说理效果的同时加强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不仅实现“既解心结又解法结”的信访案件办理效果,而且为信访人今后如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方面讲授了一堂防患于未然的生动普法教育课。
刘某某申请支持起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诉前调解 工伤赔偿
【要旨】
工伤赔偿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且往往具有赔偿数额较大、案件定性困难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确定听证人员,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5至10月,刘某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兴海县某矿从事井下出渣工作。同年10月21日凌晨,刘某某等三人在矿区宿舍内休息时工地刮大风,三人用钢丝绳加固宿舍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刘某某从房顶掉落。经兴海县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诊断,刘某某胸背部挫伤、脾破裂,海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因某建设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刘某某的工伤保险,致使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23年7月,刘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兴海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简易公开听证情况】
审查办理。兴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向刘某某了解事发经过,向某建设有限公司、兴海县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具体情况,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与刘某某的援助律师共同分析案情,商讨解决对策,并联系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步同意以诉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听证准备。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提高释法说理效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兴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司法局援助律师、人民监督员及县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参加。
公开听证。2023年7月27日,听证会在兴海县人民检察院举行,该院副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律师和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围绕刘某某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就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刘某某因受伤所致损失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刘某某属于工伤,该公司未足额缴纳刘某某的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并同意检察机关对此案的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协议,某建设有限公司当场支付刘某某工伤赔偿金35万元,刘某某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中通过“简易公开听证+诉前调解”办案模式成功让劳动者获赔工伤赔偿金的典型案例。在本案办理中,兴海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检察为民初衷,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在依法履职中更新办案理念,充分利用检律协作、部门协同机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以检察担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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