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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案前报备+案中监督+案后跟踪”全面消除廉政风险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从轻处理”是怎么处理的?

  河南荥阳:“案前报备+案中监督+案后跟踪”全面消除廉政风险

  (通讯员辛俊峰)“检察官针对不起诉决定对我进行了释法说理,对方也赔钱给我了,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意见。”近日,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害人张某在接受河南省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时表示。此次回访主要是了解案件承办人在办理从轻处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法办案,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据悉,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醉酒后无故对沿街停放的多辆私家车的后视镜、雨刮器等部件进行破坏。经鉴定,损失总计5100元,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表示,其愿意赔偿所有车主的损失。办案检察官逐一听取了被害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全部赔偿到位并达成和解。

  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符合依法不起诉的条件,遂按照该院出台的《刑事检察从轻处理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办法》(下称《办法》),向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并接受廉政提醒。在随后召开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务督察部门全程参与,对检察官履职过程是否规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最终,荥阳市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荥阳市检察院于2022年8月出台《办法》,目的是为了解决“从轻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以及部分员额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作“从轻处理”时心存顾虑,不愿乃至不敢适用等问题。

  《办法》明确了“三个坚持”原则。坚持“案前报备”有效防,在拟作不批捕、不起诉等从轻处理决定时,要先向检务督察部门备案,厘清刑事检察、检务督察的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由检务督察部门作出廉政提醒。坚持“案中监督”有序管,根据案件实际,通过检务督察部门全程参与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案管部门流程监控、邀请代表委员等参与公开听证、落实干警履职保护等方式加强管理。坚持“案后跟踪”有力查,通过调查研究、案件评查、廉政回访等方式,排查办案中的廉政风险和涉检信访风险。

  “我们将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努力做到‘放权不放任’,既做好从轻处理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又为刑检部门的员额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释压、松绑。”荥阳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张志明介绍,今年以来,该院检务督察部门共抽取已办结的76起不捕、不诉等从轻处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未发现干警有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也未收到相关举报线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9/t20240927_6673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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