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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家训箴言集萃 | 清正廉洁(二十二)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5.106 至公而行之以恕,至仁而照之以明。

  【注释】至公:最大的公正。恕:推己及人,体谅。至仁:最高的或极高的仁道。明:明察。

  【释义】最公正的人往往能体谅别人,最仁义的人处事则十分明察。

  【出处】北宋·苏轼《谢宣谕札子》

  5.107 事可语人酬对易,面无惭色去留轻。

  【注释】事可语人:事情可以告诉别人。酬对:应答,答对。易:容易,不费劲。面无惭色:脸上没有惭愧的颜色。去留:离去或留下。轻:没有负担,轻松。

  【释义】所做无不可以告人之事,心地磊落,去留都不放在心上。

  【出处】南宋·刘过《送王东乡归天台》

  5.108 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

  【注释】私劳:对自己有恩。私怨:与自己有仇。

  【释义】为官的人不能随意奖赏对自己有恩的人,也不能随意处罚与自己有仇的人。

  【出处】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五年》

  5.109 邪气袭内,正色乃衰。

  【注释】正:正义。

  【释义】如果内部有歪邪之风,那么正义之风就会衰退。

  【出处】春秋·管仲《管子·形势解》

  5.110 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

  【注释】营:经营。

  【释义】治理政事就不能想着经营自己的小家,在公家为官就不谈论考虑自己的私利。

  【出处】西汉·刘向《说苑·至公》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9/27/content_92409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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