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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劝说弟弟跟他一起“寻宝” 两人被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图①:宋代青白釉划花葵口碗。

  

  图②:汉代釉陶小罐。

  

  图③:开元通宝古钱币。

  

  图④:一般文物陶罐。

  

  图⑤:宋代铜卉云纹倭角镜。

  

  图⑥:宋代仿六朝铜神兽人物镜。

  

  图⑦:宋代青釉碗。

  (上图均为该案中被盗挖的文物。)

  7月29日,一批特殊的文物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博物馆正式上架展出。这批文物有铜镜、陶罐、瓷碗等,多为古代的随葬用品。谁能想到,几百年后,这些物品重见天日,却历经了一段惊险的旅程。

  为挖遗物网购金属探测仪

  张勇(化名)和张强(化名)是亲兄弟,他们的爷爷生前在家中地窖里埋了一个小罐子,但爷爷的意外去世让一家人淡忘了小罐子的存在。直到2005年,奶奶偶然想起地窖中的小罐子,就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张勇及其父亲,张勇从此记住了家中地下还有个小罐子。

  2011年4月,张勇的父亲让他想办法把小罐子挖出来。张勇从网上购买了金属探测仪,借助金属探测仪很快就把爷爷埋的小罐子找到并挖了出来,里面是一些古铜币、银元、银锁等古物件。这让爱好把玩古物的张勇心头一热。

  从此,张勇抽空就带着金属探测仪和铁锹到附近的田里、荒地里去探测,因为一个人人力有限、效率不高,张勇劝说弟弟张强跟他一起“挖宝”,还给他展示了“战利品”。张强看到哥哥的收获,两人一拍即合,一听到哪里有施工或者有可能有古墓的消息,两人或在白天单独行动,或在深夜相约四处“寻宝”。

  他们兄弟二人这一挖就是12年。这12年间,兄弟二人收获颇丰,大部分为古钱币,偶有瓷碗、碎铜镜、碎瓷片之类的古物,出于对把玩古物的喜好,他们未对寻到的宝物予以售卖,而是将它们留于家中。

  2023年6月2日,张勇独自在张家港市凤凰镇某处鱼塘附近寻找“宝贝”。当金属探测仪扫描到鱼塘南侧坡下的一堆烂泥时发出了警报声,张勇心中一喜,立即用铁锹对着烂泥开挖。

  随着“锵”的一声,张勇知道自己挖到了。他小心翼翼地挖出物件,用手拂去上面的烂泥,依稀可以看出是两面铜镜,上面除了有点铜绿锈蚀外,保存还算完好,张勇便将两面铜镜放进口袋带回了家,藏在厕所旁边的烂泥巴里。

  经上网查资料,在得知这两个铜镜有可能是汉代古物时,张勇与张强又多次“光顾”挖出铜镜的那个鱼塘,并从鱼塘内及周边挖出3个白色的碗、4枚“开元通宝”铜钱。

  深夜“挖宝”被人看见

  有了上次较大的收获,兄弟俩对“寻宝”愈发上心。

  “弟,凤凰还有个鱼塘正在施工,晚上我们再去碰碰运气吧!”2023年6月6日,张强接到哥哥的电话,立马收拾好金属探测仪、铁锹等工具,准备晚上大干一场。

  晚上11点多,二人到达约定地点,这是一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的鱼塘施工工地。用金属探测仪仔细寻找没多久,就听见滴滴滴的响声,兄弟俩立即开挖,挖出了一口棺木,打开棺木只见里面的尸体早已腐烂,旁边散落着几枚铜钱和一个瓷碗,铜钱上写着“开元通宝”。兄弟二人乐开了花:“今天运气真不错,挖到了唐代的铜钱,赶紧在周围找找看还有没有。”

  正当他们奋力挖掘时,在鱼塘另一侧工地休息的工人听到这边有动静,走过来查看。出于好奇,工人拍了一段视频,更是出于好玩,将这段视频发到了网上。视频一经发布,立刻引发了网友关注,纷纷评论“挖掘古墓是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线上举报。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于2023年6月14日将张勇兄弟二人抓获。

  是盗掘古墓葬还是盗窃

  公安机关分别在二人住处发现大量疑似古文物,经清点,共计铜镜2枚、瓷碗3个、角镜1枚、碎瓷片30余片、古钱币400余枚。

  随后,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检察官经阅卷走访,了解到案发现场为一处正在施工的鱼塘,施工过程中曾挖到过棺木等典型墓葬物品,但挖出来的古物中并无特殊或证明墓主身份的物件,认为张勇兄弟二人的行为不符合“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墓葬罪罪状表述,不应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他们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对参与次数、盗窃所得较少的张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7月21日,以涉嫌盗窃罪逮捕了张勇。

  经鉴定,涉案文物中的两枚铜镜为宋代仿六朝铜神兽人物镜,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国家三级文物,其余皆为一般文物。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盗窃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时,辩护人对铜镜是三级文物的鉴定无异议,但提出网上铜镜的价值才数千元,以文物等级来量刑明显过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随后,办案检察官与鉴定文物专家多次联系,确认每个三级文物价值大概3万元,总数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对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再无异议。

  经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31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张勇、张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24_16621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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