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绩伟:秉持三个理念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
“如我在诉”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使命。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秉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社会治理三大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责任要求。截至目前,出台6项工作机制;起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意阻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性质犯罪12人;起诉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企业财产权犯罪26人,追赃挽损1000余万元。
首先,要秉持严格依法理念。在处理企业涉罪涉诉案件中要秉持严格依法理念,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做到“三个善于”,审慎作出检察决定。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寻找、甄别在案的各类证据,特别是有没有能够证明某一特殊构成要件的证据,并判断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性判断。如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时,需要注意涉案产品是否属于创新产品,对在案证据中检验不合格报告等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仅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就直接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企业创新产品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难以完全对应,检察官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咨询专家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进行实质性评估,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再如办理涉税案件,需要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重点找寻能够证明骗税目的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在案证据有企业生产、购销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企业存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但为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虚开发票,或者因供货方不能提供抵扣税款发票,而从其他单位代开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相一致的发票,都应当慎重认定涉税犯罪。
其次,要秉持平等保护理念。在办理涉企业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做实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在严格审查定罪量刑证据的基础上,还应当围绕企业涉案情节、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有据,切实做到依法办理、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企业经营状况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从宽处理。企业正常经营以及保岗就业情况系依法对企业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故对此类证据要注意审查是否确实、充分,如是否有企业纳税凭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获得相关资质等书证,不能仅凭办案单位的一纸书面说明就认定企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查阅卷宗时就需要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若有证据证明企业负责人是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则可以通过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帮助盘活资产等方式,协调企业负责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付劳动报酬,促成企业负责人与职工达成谅解协议,并依法从宽处理;若有证据证明企业负责人有恶意隐匿、转移企业财产等行为,则可认定属于恶意欠薪,依法从严处理。办理企业通过伪造资质、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案件,应重点审查企业是否真实开展了扶持项目,对于有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将大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则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有证据证明企业挪用扶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暂时无力全部归还扶持资金的,可联合有关职能部门与企业协商,采取分期归还或者债转股等灵活务实的处理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考虑涉罪企业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最后,要秉持社会治理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往前多走一步,剖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查找监管漏洞,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刑法作为制裁最严厉的法律,绝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惩前毖后,教育和改造。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行业监管漏洞、诚信机制建设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分析监管缺位的深层次原因,注重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业监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还应当积极会同法院、公安、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惩体系,形成监管合力和打击共识。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研判会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促进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土壤。比如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套路贷”案件是高发案件,“套路贷”案件的被害者很多是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在办理这类案件的同时,要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案件背后存在的无证照开展金融服务等问题开展治理,依法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作者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绩伟)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24_16622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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