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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纠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为古稀老人纾困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结婚后为何不断有债务找上门?拍卖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追讨债务是否存在虚增金额的情形?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抽丝剥茧”,一起持续近十年的借贷纠纷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遇人不淑惹来麻烦

  1975年下半年,当时26岁的阿芳(化名)与同龄人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内先后生下一双子女,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01年底,在儿子的操持下,陈某一家在老家自建了一套181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并于2002年9月将房子登记在了陈某名下。

  自2002年底起,不断有债主拿着陈某打的欠条上门讨债,阿芳这才知道陈某背着她,单独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务,已经将房子抵押了。2014年4月,不堪债主滋扰的阿芳决定和陈某离婚,并为此专门拉着陈某补办了结婚证。三个月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债权人顾某因多次催要债务无果,一纸诉状将陈某及阿芳告上了法院。2016年7月19日,法院受理该案,审理后判令陈某向顾某偿还借款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阿芳就其中近2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顾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上述判决,陈某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对2002年9月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拍卖,而这也是阿芳一家祖孙三代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

  申请监督迎来转机

  2020年3月25日,阿芳提出书面异议:案涉房屋系二人婚后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查封拍卖应当限于陈某对该房屋的份额,请求终止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阿芳与陈某婚姻登记日期比案涉不动产登记时间晚了10多年,且未有证据证明该不动产建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不动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遂裁定驳回阿芳的异议请求。2021年7月7日,案涉房屋以8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2021年12月2日,阿芳来到姜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考虑到拍卖款很快就会被分配给顾某,而调查核实需要一段时间,于是检察官立即与执行法官联系,建议暂缓发放拍卖款。在询问当事人、走访邻里以及调取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后,检察官确认阿芳与陈某自1975年开始就共同生活,且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上也是这样声明的。

  检察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阿芳与陈某是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也就是1975年算起。案涉房屋自建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拍卖、变卖偿还陈某个人债务时,应当充分保护阿芳的权益。

  2022年1月25日,姜堰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对案涉房屋系陈某个人财产的认定。同年3月31日,法院认定房屋拍卖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据此分配执行款。

  检察履职发现“案中案”

  2023年6月,承办检察官在对该案进行回访时发现,因拍下房屋的买房人中途反悔,拍卖款一直未实际分配。同时,检察官还发现了新情况:阿芳反映称,顾某提起诉讼追讨债务时,存在虚增借款金额的情形,她对此不予认可。

  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卷宗显示,在2014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陈某向顾某借款多次,合计借了24万元。但经核实,其中有17.2万元无证据证明。在有借条证明的债务中,有5.5万元是在陈某与阿芳离婚后产生的债务,这笔钱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阿芳只需要对顾某债权中的1.1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承办检察官认为,顾某利用缺乏证明力的证据,虚增陈某、阿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金额,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了阿芳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2023年7月31日,姜堰区检察院依职权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31日,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裁定再审此案。

  今年2月27日,法院开庭再审此案。由于庭审过程中顾某补充提交了新证据,法庭决定延期审理。4月7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当庭表示愿意调解,法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顾某撤回对阿芳的起诉,顾某与陈某的债务以15万元结算。

  “这件麻烦事终于解决了。我终于可以踏踏实实过日子了。”签完调解协议后,阿芳长舒了一口气。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25_16628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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