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日报:?制售伪劣灭火器 李某获刑3年判罚3倍赔偿
9月13日《内蒙古日报》第8版
被告人李某因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在被法院判处相应刑事处罚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上诉人再次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某支付销售额3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105万余元,让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多补偿。
李某经营着一家灭火器生产公司。2022年7月至8月,李某明知其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不足,仍对外销售,两个多月售出1.3万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经检测,该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仅为0.095%至1.275%,远远低于大于等于75%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3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判决其支付销售额1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销售额3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灭火器属于紧急情况下用于拯救生命的特殊商品,李某明知其生产的灭火器无法起到灭火作用,仍将其流入市场,且未能回收的劣质灭火器去向不明,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销售额3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既能对受损公共利益进行有效修复与弥补,又能体现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惩处与震慑。据此,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李某支付销售额3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的终审判决。
“我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心存侥幸,而不顾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的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积极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9/t20240918_66538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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