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任务等。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本款规定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达到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更重的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9/20/fd65675eb0f04657b025f4fb8c50eef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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