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媒体纵横 > 正文

严禁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9-20 来源: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任务等。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本款规定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达到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更重的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9/20/fd65675eb0f04657b025f4fb8c50eef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