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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170】检察日报丨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实践

发布时间:2024-09-16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9月12日,检察日报公益周刊刊发《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实践》。

  

  《检察日报》截图

  2023年6月,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跟进监督非法占用耕地整改情况。

  2021年以来,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检察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找准融入区域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打造具有鲜明区域特色、展现检察特质的“青绿山水”描绘者检察公益诉讼品牌,以新品牌、新机制、新维度、新技术,不断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的创新实践。

  深化品牌创建,培育检察新名片。结合兰州新区大开发、大建设实际,兰州新区检察院创建“天蓝蓝”检察公益诉讼品牌,并于2023年获得甘肃省检察机关优秀检察文化品牌。“天蓝蓝”检察公益诉讼品牌是以品牌创建引领检察业务实践的成功探索。为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品牌创建,更好发挥检察品牌和检察文化的引领力和影响力,兰州新区检察院锚定创建全国优秀检察文化品牌目标,在“天蓝蓝”检察公益诉讼品牌的基础上,赋能升级为“青绿山水”描绘者检察公益诉讼品牌,以品牌建设带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以品牌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2021年以来,兰州新区检察院共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1件,立案109件;履行诉前程序9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89件,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法院判决支持生态修复费用、矿产资源损失等3.2亿余元。经过三年多的办案实践,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了“新区样本”。

  践行绿碳司法,创新检察新机制。兰州新区检察院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极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生态检察新机制。兰州新区检察院探索建立立体化生态检察保护机制,持续深化“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惩罚性损害赔偿”四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模式;建立“碳汇林业(湿地)+生态司法”协作机制,持续深化生态修复司法保护衔接制度,全面开展碳汇司法保护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机制,持续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创新,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人,有权请求相关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生态侵权责任;建立“1+N”模式的专业化生态检察办案团队,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亲自主导办案,配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和法警力量,实现案件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办理;建立生态保护志愿者体系,持续深化“检察+志愿者+网格”机制,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2021年以来,兰州新区检察院共对8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或行政不作为,有力解决了公益侵害问题。

  聚焦中心大局,拓宽监督新维度。兰州新区检察院坚持以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为重点,以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为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全方位、多领域、多维度集中办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社会影响力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兰州新区检察院重点关注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扬尘污染等方面,将服务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工作做实、做深、做细;重点办理推动解决河湖周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的公益诉讼案件,确保新区湖清河畅;重点深化与农林水等相关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独特优势,全力推进兰州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异地修复、劳务代偿、分期付款、碳汇认购等方式,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质化。通过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兰州新区检察院督促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1522亩;督促清理各类生活垃圾、固体废物1.2万余吨;平整废弃土方12万余立方;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170万元。

  提升办案质效,运用检察新科技。检察技术是调查、审查的必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兰州新区检察院创新“技术+业务”工作协同机制,持续开展技术辅助办案,充分运用技术思维和科技手段,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公益诉讼办案提质增效。检察技术在辅助办案中解决关键难题,起到重要作用。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兰州新区检察院强化科技助力,借助无人机航拍、卫星定位、水质检测仪、土壤监测仪、现场勘测等检察技术手段,既提高了调查取证的效率,做到事半功倍,更增强了证据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7/351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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