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还在村里是否能享有“口粮钱”?句容检察支持起诉维护她的土地权益
“谢谢检察官的帮助,我终于拿回了属于我的那份‘口粮钱’,之后的钱村里直接发给我,让我少了后顾之忧。”近日,李某某专程来到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今年3月初,李某某满脸愁容来到检察院,称自己1992年嫁给前夫王某某时,户口也迁至婆家。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李某某户承包土地6.43亩,承包期限30年,自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017年,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时,未对承包的土地作处分。2018年李某某所在村的全部土地均流转给村委会,但村委会每年只向王某某支付土地流转金,李某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均遭拒绝。无奈之下,李某某来到检察机关求助。
句容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多次与镇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就李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实地走访当地村民,查明了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其离婚后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另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某仍应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及收益,王某某独自占有6.43亩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于5月8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李某某主张享有家庭承包地土地流转金的分配权。8月1日,法院判决王某某给付李某某1.4万余元,后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之前的土地流转金拿回来了,可之后的土地流转金如果还是全部发给王某某的话,说不定还会产生纠纷。8月14日,承办检察官联合法院承办法官,走进李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与村委会负责人、相关村民开展座谈,阐明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在释法说理之后,村委会明确表示以后属于李某某的那份“口粮钱”直接发给她本人。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还走访了该镇其他几个村委会。经调查了解,他们又发现一起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前夫家侵害现象。经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8月1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12_16599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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