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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一纸法律风险提示助力企业“治病”“强身”

发布时间:2024-09-1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发生这样的案件,着实让我们始料未及,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秩序为此受到了很大影响。正当我们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时,检察机关的这份提示函给了我们指引,既查出了‘病症’,又开出了‘药方’,让企业重拾了发展信心、重新走上了轨道!”8月1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开展的一场检察开放日活动中,A公司负责人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与会代表展示手中的《法律风险提示函》时激动地说。

  事情还要从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及企业内部员工的诈骗案件说起。

  被告人姚某从2014年起就在工作之余,以个人名义倒卖钢材盈利。由于资金有限,姚某只得通过借取高利贷购买钢材,但因钢材来源和可供购买的时间均不稳定,导致产生高额利息,背负巨额债务。为尽快偿还债务,姚某便动起了“歪脑筋”。

  他通过自我吹嘘和朋友介绍,宣称自己能够将A公司的废钢以低于正常市场价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引来众多买家与姚某联系洽谈。为骗取买家信任,姚某还将买家带到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废钢堆放场参观,而后带到公司会议室商谈买卖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姚某又冒用公司名义、私盖公司印章与买家签订采购合同并出具加工凭证。

  在收到买家支付的货款后,姚某先少量发货,诱骗买家继续支付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最终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而案发,造成众多买家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2024年6月16日,法院以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姚某多次带我们进公司车间看货,合同上盖的也是公司的印章,我们被骗这么多钱,难道公司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判决生效后,袁某等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时气愤地说道。

  公司对员工负有监管职责,如果明知姚某实施诈骗犯罪仍然予以放纵,是否涉嫌共同犯罪?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向法院申请调阅原案全部卷宗,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审查发现,A公司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对外出售,并无授权姚某对外销售废钢。被害人收到的废钢均为姚某从其他废钢供应商处购买后发货,并非A公司所产废钢,也不是从A公司仓库发货,A公司对姚某合同诈骗之事确不知情。但采购合同及加工凭证上所盖公章,是姚某利用工作便利套用公司电子印章,或混杂在工作材料中私盖公章所致,A公司在印章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管理问题。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等到那时候企业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我们可以为企业制定一份‘双向治疗方案’……”讨论案件时,检察官钱坤提出了办案思路。针对A公司存在的监管漏洞和经营风险,该院一方面结合制发的《法律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印章保管使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一方面组织“检与同行”法律服务队深入企业一线,围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开展普法宣讲,助力企业固本培元、稳健前行。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12_1660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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