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 严禁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方面,负有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重要职责。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食堂采购、做餐、配餐等环节管理粗放,对就餐人员浪费行为不抓不管,餐饮浪费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本条中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三定’规定”,是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增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各项规定,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9/9/e9895b8ab3c142fab7739ca0c4227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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