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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矛盾激化,检察官迎“雷”而上 | “三个善于”特别报道

发布时间:2024-09-08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9月1日《检察日报》头版

  原标题

  双方矛盾激化,检察官迎“雷”而上

  池州贵池:聚合多方力量妥善化解“民转刑”案件风险

  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刘晨

  日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少林专程来到该区梅龙街道某行政村,回访看望76岁的老钱(化名)和50岁的老汤(化名)。在老钱家中,陈少林拉着老钱的手,询问其身体恢复、饮食起居情况,又坐着陪老钱聊了会天。随后,他出门转身来到隔壁老汤家,郑重地叮嘱了几句,老汤听了连连点头。

  老钱和老汤是贵池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他们之间发生了怎样的纠葛?事情还得从今年1月发生的一起邻里纠纷说起。

  邻里纠纷“民转刑”后矛盾仍在激化

  今年1月12日,老汤从城里务工下班回家,看到邻居老钱正在自家门前“烧火粪”(即烧草木灰)。老汤担心会引燃旁边自己哥哥家的蔬菜大棚,便上前劝阻。谁知一言不合,双方争吵起来。情绪激动中,老汤拿起地上的一个柚子砸向老钱,被老钱避开。老钱随后拿起身边的一把铁锹打向老汤,老汤闪躲后夺下铁锹,打在了老钱的左肋部位,导致老钱受伤。

  看到老钱倒在地上,老汤主动报警投案,随后老钱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老钱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邻里纠纷由此升级为刑事案件。1月24日,老钱经治疗后出院。

  今年3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后认为,这起“民转刑”案件存在“刑转命”(指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性质或情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犯罪,而转为命案进行处理的情形)的风险。因为在此之前,公安机关虽然进行了多次矛盾调解,但是老钱及其两个儿子不但不接受调解,还声称“拼了这条命,也一定要让对方挨一家伙”。

  面对该案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贵池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没有匆忙作出审查起诉决定,而是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对接,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商请贵池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帮助调处化解,同时将情况告知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请他们予以协助。

  联调未能成功,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作为贵池区检察院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陈少林决定对这起“民转刑”案件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在贵池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陈少林第一次见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调解过程中,老汤真诚赔礼道歉,老钱一家怒气消散不少,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致使此次调解未能成功。

  今年4月8日,贵池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老汤起诉至贵池区法院。当天,承办检察官特地与承办法官沟通,讲清该案的矛盾情况以及潜在风险性。贵池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发现,两家因经济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遂裁定中止审理,以期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再次进行调解。

  5月22日,在贵池区有关部门主持召开的矛盾化解推进会上,贵池区检察院主动请缨:“这个难题,还是让我们领回去解解看!”有了前期调解的基础,加上多年控申检察工作经验,陈少林认为,彻底化解两家矛盾虽然很难,但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不能轻言放弃。

  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为什么还要不厌其烦地去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贵池区检察院检察长叶丰林介绍,调解优先、诉讼断后,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做好“温暖控申”工作的必然要求。“后端发力的成本较高,必须把调处矛盾纠纷做在前端,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叶丰林表示。

  直面矛盾促成和解

  “难就难在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加害人能承受的范围,同时也远远高于伤残程度对应的合理赔偿范围。”主动领受调解任务后,陈少林开展多方走访,既询问老钱的伤势以及他所面临的困难,又注意了解掌握老汤家的经济状况。

  陈少林了解到,老汤在亲戚处打工,其妻子在家种地,家庭经济来源比较单一。案发后,老汤及其家属多次赔礼道歉,在老钱受伤住院期间,他们主动向医院预交住院费2.1万元。至老钱出院时,该笔预交款尚有结余。而老钱一方也愿意调解,并且希望老汤可以继续打工,以期有能力赔付。

  基于对双方情况的深入了解,承办检察官再次加大了调解力度。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俗语,到“远亲不如近邻”的朴素道理,再到一个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和调解方式,承办检察官的多次走访和释法说理打动了双方当事人。老钱的家人表示,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金。而老汤也再三保证,在合理范围内一定赔付到位。

  今年6月12日,贵池区检察院再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和赔付方式达成一致,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人和的结果来之不易。据介绍,当地公检法各部门在办理该案期间,前后共组织调解10余次。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今年6月19日,贵池区法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并于次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案件办结后,法院继续推进双方的民事赔偿案件办理。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主持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确保案件执行到位。与此同时,检法两单位还就该案建立了执行监督定期回访机制,以巩固调解成果。

  记者了解到,该案成功“解题”的背后,是贵池区检察院多年来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深厚积淀:引导各业务条线将诉前化解矛盾纠纷意识融入办案;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辩护人讲法、乡贤亲缘参与矛盾化解等多种方式释法说理;与公安机关、法院强化沟通,高质效推动接力调解。

  “调处矛盾纠纷时,一定要积极接触双方当事人,不能绕道走。化解矛盾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有一样是不变的——离老百姓越近、去得越勤,矛盾化解得就越快。”陈少林说。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w/202409/t20240906_66405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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