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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相关印花税政策 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

发布时间:2024-09-08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记者王观)

  《 人民日报 》( 2024年09月05日 05 版)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shizhengzhaibao/202409/t20240905_227821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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