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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司法局:驻村帮扶办实事 法治赋能美乡村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作者:佚名

  

  

  法治建设作为基层治理的“压舱石”与“金钥匙”,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普洱市司法局紧紧围绕经济服务中心,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用法治赋能基层治理。

  党建引领,厚培法治强根基

  胜岩村隶属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地处曼等乡政府西边,距乡政府所在地8公里,全村总面积15.37平方公里,辖15个村民小组,户籍人口487户1413人,常住人口286户1039人。2016年定点帮扶胜岩村以来,普洱市司法局以派强选优原则,选派出四批驻村工作队,按照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队”要求,坚持党建引领,不断建强胜岩村党组织,以法治着墨绘就美丽乡村底色。

  走进胜岩村,随处可见法治元素与党建因子的深度融合,在村里的每一个角落焕发出勃勃生机,彰显出党建在引领法治乡村建设中的核心力量与广泛影响。在市司法局的持续帮扶下,法治宣传栏、法治长廊、法治文化观景台等多层次的法治文化阵地在胜岩村建设完成,结合村庄建设规划,精心打造出“党建引领+法治教育”“文化融合+法治教育”系列法治景观带。宣传栏里张贴着通俗易懂的法律知识,法治长廊不仅装点美化了村庄颜值,更以其独特的方式传播着法治的种子,让法律知识悄然融入村民日常生活,让群众在出行路上、休闲散步中感受到浓厚法治氛围。还为村委会里精心设置了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室等各类功能室,这些功能室如同法治乡村的“心脏”,不仅为村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调解服务,还成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平台。由村“两委”成员、优秀党员和致富带头人组成的法律明白人,不仅自身积极学法、守法、用法、普法,更以身作则,及时为村民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同时,驻村工作队协同胜岩村党总支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锚定“两污治理”和人居环境整治,在法律框架的坚实保障下,精心编纂并实施了村民公约与小组公约,确保所有规范与行为准则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法治土壤的滋养下,法治精神如春风化雨般引领着乡村自治实践。

  胜岩村先后还获得了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建党100周年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职能发挥,深植法治新观念

  “近年来,胜岩村法治氛围日益浓厚,矛盾纠纷显著减少,村风民俗越发文明和谐,村民们的心更加凝聚,共同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的愿景与行动也越发统一和坚定了”,村党总支书记说道。在这一积极变化的背后,驻村工作队与“法律明白人”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驻村工作队和“法律明白人”分包15个村民组进行“入户”普法,送法“上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特点,在日常走访和开展工作过程中,了解群众诉求、存在困难和问题,为村民提供法律建议,面对面精准普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促进邻里和睦相处。此外,还充分利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深入各村民小组,为党员们量身定制普法宣传,加深了广大党员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与认同,在党员们的示范引领下,法治意识逐渐渗透到基层治理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环节,乡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

  截至目前,胜岩村矛盾纠纷数量在全乡范围内保持最低水平,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100%,社会治安环境持续优化,近十年来更是未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成为远近闻名的和谐稳定示范村。

  乡村和美,产业兴旺促发展

  在“千万工程”的示范引领下,胜岩村绘制了一幅乡村和美、产业兴旺的动人画卷,生动展现了生态与经济和谐共生的新模式,形成各小组紧密联结、上下片联动的产业发展格局,主导产业聚焦绿色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提升”。市司法局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调资金注入、外出学习和脱贫户技能培训,通过合作社的集聚效应和党员大户的先锋示范作用,胜岩村稳步巩固提升蚕桑、茶叶、咖啡等传统支柱产业的竞争力,充分利用和保护好490亩葱郁的蚕桑、1100亩茶香四溢的茶园以及200亩生机勃勃的咖啡园,预计2024年,春蚕产业将贡献年产值150万元,茶叶年产值达到44万元,咖啡产业也将实现12万元的年收入,为产业发展注入强劲动能。为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村党总支和驻村工作队鼓励10名种植大户规模化流转土地发展种植烤烟种植340亩,不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又让村民既有租金收、还能就地务工,胜岩村2024年烤烟种植带动本村70户近200人就近务工,预计实现增收146万元。同时,还鼓励村民因地制宜积极发展蔬菜瓜果种植、小畜养殖等不同类型的庭院经济,多渠道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如今的胜岩村,在法治的赋能下正焕发着新的生机与活力,一幅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和美乡村新画卷正在这片热土上徐徐展开。普洱市司法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法治为引领,继续发挥职能优势,为乡村振兴工作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普洱市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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