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不能有盲区
发布时间:2024-09-0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蒋杰 通讯员张倩颖 邬琰泽)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建设公司负责人柴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事情还要从2023年年末说起。在某工地干了一整年的农民工未能拿到工钱,只好向人社部门求助。人社部门立案调查后,将案情通报给了江北区检察院。该院初步审查后发现,某建设公司承接了项目原总包单位退场后的剩余工程,但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柴某趁机私自转移工程款,逃避支付296名农民工共计440万余元工资。尽管人社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柴某仍置之不理,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4年年初,江北区检察院按照行刑衔接流程,建议人社部门尽快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经多次释法说理、积极调处,1月30日,柴某终于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该院在审查案件时还发现,对于工程项目第一轮总包单位,职能部门通常不会忽略督促其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然而,若发生总包单位中途退场等情况,在项目交接过程中极易产生过程性监管盲区,让“接盘”的总包单位有漏洞可钻。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该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问题,建议加强部门联动,注重专项检查,促进信息共享。
江北区检察院还联合区人社局、住建局、总工会共同出台《关于防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刑衔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四部门专业优势,建立行刑双向衔接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矛盾化解”的高速解决路径,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切实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领域形成工作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8/t20240831_664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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