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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不能灭火的灭火器,判刑还要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0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制售不能灭火的灭火器,判刑还要三倍赔偿

  一审未支持三倍公益损害赔偿,检察机关上诉获改判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史文丽 李星)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在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作为上诉人再次将其告上法庭,为的是让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多补偿。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李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

  李某经营一家灭火器生产公司。2022年7月至8月,李某明知其生产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不足,仍对外销售,短短一月间售出1.3万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经检测,该灭火器主要有效成分含量仅为0.095%至1.275%,远远低于大于等于75%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3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移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回民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其支付销售额一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诉讼请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灭火器属于紧急情况下用于拯救生命的特殊商品,李某明知其生产的灭火器无法起到灭火作用,仍将其流入市场,且未能回收的劣质灭火器去向不明,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销售额三倍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提高违法成本既能对受损公益进行有效修复与弥补,又能体现对侵害公益行为的惩处与震慑。

  据此,回民区检察院提出上诉,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支持上诉。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李某支付销售额三倍的公益损害赔偿金105万余元的终审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31_664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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