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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公开听证凝聚执法司法共识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纠正小过重罚

  河南镇平:公开听证凝聚执法司法共识

  

  (通讯员汪宇堂 李丰翠)销售不合格香蕉获利25元被罚款5万元,合情合法吗?近日,河南省镇平县检察院对一起行政争议案件进行监督,针对行政处罚结果明显与违法情节不成比例的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校准,推动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王某开了一家小型水果超市,今年1月,超市售卖的香蕉经相关行政部门检验有噻虫胺残留,被罚款5万元。王某未按时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不服,认为罚款数额太高,请求驳回执行申请,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镇平县检察院收到监督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该超市同批次香蕉共进货18斤,每斤售价3.9元,共获利25元。王某虽然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是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并召回已售全部香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该院认为,行政机关对王某作出的处罚过罚失当,应予纠正。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该案中,王某销售不合格香蕉,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其处罚是有必要的。但是,王某销售不合格香蕉仅获利25元,王某一家六口靠水果超市维持生计,5万元罚款会导致水果超市直接倒闭。

  “王某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并非故意为之,且获利很小。执法要在力度和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严格执法,确保过罚相当。”河南省人大代表刘晓强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会后,镇平县检察院参考听证员合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议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王某予以处罚。

  7月26日,接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结合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经过集体研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重新作出行政警告处罚。8月20日,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已对类似的3起案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镇平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主动对接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搭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以机制建设为抓手,通过建立协同机制,共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20余件,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成功化解19件人民群众反映的操心事揪心事,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26_664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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