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一天也不能错
发布时间:2024-08-25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官,我儿子的刑期已经改过来了。”近日,服刑人员郭某年过七旬的母亲从锦州来到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表达感谢。
2024年3月,在沈阳市某监狱服刑的郭某向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递交了一封申诉信,申诉其刑期可能存在计算错误的问题。该院办案检察官王敏依法对申诉人进行了接访,耐心听取申诉人诉求。
通过查阅该申诉人的卷宗,检察机关发现郭某于2023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2024年1月22日被投入至沈阳市某监狱服刑。
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王敏和派驻该监狱的检察官前往原审法院,调阅审查原始卷宗、与原判法官进行沟通,查明生效判决中存在刑期折抵错误,其前罪羁押期间未予折抵刑期,使服刑人员郭某刑期被多计算15天,造成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侵害。
针对这一问题,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纠正。2024年4月,原审法院重新制发了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将服刑人员郭某被错误计算的15天刑期予以更正。
此案是辽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接访办信“百千万”工程的一个缩影。全省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密切结合地区实际,完善工作措施,做到工作分配更合理,人员安排更科学,工作流程更规范,围绕辽宁全面振兴的时代主题,把“百千万”工程作为践行人民至上、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重要牵动作用,迎难而上,乘势而行,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交出一份不负人民期望的检察答卷。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8/t20240823_66209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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