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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检召开党组会专题听取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情况报告 曹建明强调

  转变司法理念 规范司法行为 强化检察监督

  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

  正义网电(记者 王治国戴佳)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专题听取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情况报告。他强调,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各项职能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检察监督,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检察工作中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

  会议指出,修改后刑诉法施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学习培训,注重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机制,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有效。同时,在学习理解、职责履行、素质能力、机制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如何坚持严格正确贯彻执行好修改后刑诉法,仍然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会议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把转变司法理念作为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首要任务来抓。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准确把握刑诉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厘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职权、职能,坚持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切实为全面深入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当前,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法治信仰,促进检察人员敬畏法律、坚守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法办案,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最关键是要履行好刑诉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和新增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和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责,切实强化检察监督,努力发挥追究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针对部分检察机关不会用、不敢用、不善用新规定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修改后刑诉法的学习培训,开展实战练兵,完善业务考核,促进检察人员增强能力素质、正确履行职责。

  会议指出,要严格遵守修改后刑诉法各项规定,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水平。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加强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准确把握好权力边界,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权力滥用。要着力加强修改后刑诉法配套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严格依法办案的条件、程序、责任和质量标准,实现严格依法办案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司法的发生。要完善司法效果评估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发现怠于履行职责、违法办案的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会议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修改后刑诉法有效贯彻实施。要将解决刑诉法施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四中全会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统筹谋划、一体推进。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通过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司法标准的统一、诉讼程序的规范。要积极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以公开倒逼规范司法,不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411/t20141120_15047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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