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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今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创立2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领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案件办理质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10个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1.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六朝砖井”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执法机关不规范贴单行政检察监督案

  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樊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维护怀孕女职工权益促进社会治理案

  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长江口岸废置渔具整治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新型商场超市盗窃治理案

  7.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

  8.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公益诉讼案

  9.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王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10.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顾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例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六朝砖井”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文物保护 全流程监督 公益诉讼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流程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通过提供公益诉讼线索、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现场勘察核实情况、监督公益损害修复等途径,推动疑难复杂案件高效办理,共筑“人民参与+公益诉讼”深度融合格局。抽选专家型人民监督员提供咨询意见,助力解决公益诉讼损害评估专业问题,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科学性。

  【基本案情】

  “六朝砖井”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碑亭巷路旁,是南京目前唯一在原址展示的六朝砖井,距今已有1100多年的历史。古井位于六朝台城(六朝皇宫)第三重宫城与第二重宫城之间,规格较高,是六朝时期的皇宫御井。

  2018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玄武区院”)收到线索反映,不可移动文物“六朝砖井”存在建筑垃圾覆盖、文物标识不明显、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危害文物安全问题。同年12月,玄武区院向区级主管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2019年5月,玄武区院在开展跟进监督中发现,“六朝砖井”被擅自迁移,文物本体遭到严重损毁。同年6月,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玄武区院向市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处罚损毁文物的行为,并及时采取补救修复措施防止文物损失扩大。因职能部门未落实后续文物保护措施,并且存在行政处罚对象错误和遗漏处罚对象的问题,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2021年5月,玄武区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市级主管部门主动履职,撤销原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启动文物修复工作。2022年1月,鉴于文物修复工作已实质启动并按照计划推进,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实现,对该案作出撤诉处理。同年7月,“六朝砖井”迁回原址并验收合格。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创新文物保护举措,探索公益监督常态化。玄武区地处南京主城核心区,是南京市重要文化遗产聚集区。针对区情特点,玄武区院结合公益诉讼职能探索文物公益大保护,聘任人民监督员成为公益诉讼观察员。2018年11月,人民监督员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六朝砖井”存在建筑垃圾覆盖、标识不明显等安全风险,以拍照等方式取得初步证据后,向检察机关反映公益损害线索。

  2.迅速落实监督线索,推进全流程人民监督。收到人民监督员提供的线索后,玄武区院迅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明确文物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固定证据,拟向区级主管部门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针对检察建议内容同步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中引入预防性保护理念,有助于在源头上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同时对文物保护后续工作表示关注。2019年5月,玄武区院在开展跟进监督时发现,“六朝砖井”不仅未得到有效保护,反而被私自拆移,造成文物本体损毁。为积极回应人民监督员关切,在后续调查工作中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同行同进。人民监督员通过实地查看文物损毁情况、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查阅文物档案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方式深度参与公益诉讼诉前调查过程,进一步提升对公益诉讼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

  3.融合专业监督意见,推动公益诉讼实效化。2019年6月,本案再次向市级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文物受损拆移状态未得到保护或修复,玄武区院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起诉审查环节,针对古砖损失认定难、古井价值评估难等专业性问题,抽选具备文物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研讨,听取其专业意见。人民监督员提出:“六朝砖井”遭受损毁,井深降低且大量古砖遗失,要从历史文化、砌筑工艺、公众展示、文化教育等方面,综合认定文物价值损失。玄武区院充分吸收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意见,形成“六朝砖井”文物损失综合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有效参考。

  监督结果

  2021年5月,法院审理期间,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并积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时间节点启动文物修复工作。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实现,2022年1月,该案撤诉处理。同年4月8日,玄武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跟进监督文物修复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六朝砖井”修缮及保护展示工程施工进展,并查阅文物修复方案和施工计划表。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满足当地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在促进文物预防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等方面下功夫,在保护文物和护佑文脉中展现出检察责任担当。

  【典型意义】

  1.聘任人民监督员作为公益诉讼观察员,回应人民监督员“想监督”意愿。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核心在于人民参与,基本属性是监督。本案中,玄武区院以文物保护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找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立足当地文物保护综合治理需要,吸纳人民监督员作为公益诉讼观察员,既能回应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意愿,又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来源渠道,共筑“人民参与+公益诉讼”深度融合新格局。

  2.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发挥人民监督员“真监督”作用。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的要求,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会场+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线索提供、诉前调查、起诉审查、督促整改等公益诉讼办案全环节,广泛听取并有效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成为检察机关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增进检民互动的有力保障,切实发挥出人民监督员“第三只眼”的作用。

  3.抽选专家型人民监督员协助办案,体现人民监督员“会监督”优势。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本案涉及文物领域的专业知识,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探索邀请具有文物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发表专家意见,评估文物损害状况,协助开展文物修复,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专业优势,助力检察决策科学化,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案例二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执法机关不规范贴单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监督 专家论证 精细管理 人民监督员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民生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通过“人民监督+专家意见+联席会议”等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和“参谋”作用,找准执法规范化、人性化、柔性化有机统一的结合点,助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会同人民监督员跟进监督,督促执法部门专项治理和诉源治理,助力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吴区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有涉案车辆违规停放后被无锡市某执法部门在车窗上不文明贴单。该部门在开展违规停放车辆检查时,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督促车辆尽快驶离,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粘贴不干胶材质的《文明停车告知单》。但告知单的不干胶黏度较高导致难以撕除,且大多粘贴在前车窗玻璃,甚至覆盖整个左侧车窗,存在面积大、不美观、难撕除等问题,影响行车安全。2023年5月15日,新吴区院对该执法部门不规范贴单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案审查。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邀请全程监督,开展调查论证。因案件可能存在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行为,且涉及群众关注的车辆停放等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新吴区院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案件办理。经上级院商请司法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选取具有基层社会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为了增强监督活动的亲历性,新吴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办案活动。一是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承担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责及行政机关不文明贴单执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说明,人民监督员对执法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不文明贴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围等提出意见。二是共同开展调查和论证,共走访发现不文明贴单2000余处,拍摄照片、固定证据100多次,另发现涉及无锡其他区域问题线索,随后又邀请专家研究论证《文明停车告知单》张贴位置合理性、黏度较高不易撕除、粘贴面积过大等问题。三是赴执法部门核实,发现《文明停车告知单》由辖区各执法单位分别印制,全市无统一印刷标准。

  2.召开联席会议,促进问题整改。为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提出有效整治措施,新吴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专家、特邀检察官助理及执法部门代表等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介绍了调查情况,认为行驶车辆上无法撕除的告知单,不仅可能影响驾乘安全,还有损城市市容市貌。专家讲解了不干胶材质的特征,并介绍了可替代胶水的优点。人民监督员认为作为城市文明的监督管理者,更应文明、规范执法,让告知单发挥提醒、劝导作用,应当改进张贴方法、优化贴单工艺。

  3.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意见落实。新吴区院结合会议情况、人民监督员意见等,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在违法停车行政执法活动中,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文明停车的方式存在违法行为,决定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

  执法部门收到建议后,于15日内向辖区各执法单位下发《关于改进文明停车告知单张贴的通知》,要求改进张贴方法、优化印刷工艺,确保取下时玻璃不留胶、不留纸张碎片。目前,第一批新印刷的1万份告知单已投入使用。收到新吴区院上报的线索后,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活动,助推相关执法部门针对不文明贴单问题下发更换违法停车告知单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违法停车告知单材质,要求辖区执法单位更换违法停车告知单,并对未按要求完成更换的单位进行通报。

  为进一步跟进落实整改效果,新吴区院会同人民监督员走访印刷公司,实地检查告知单工艺问题解决情况。经对比新旧两款告知单,发现新款告知单在粘贴工艺、粘贴方式等方面均已改进,便于违停驾驶人撕取。针对办案中人民监督员反映辖区车位少、停车难,造成违章停车问题多发的情况,新吴区院向交通管理部门建议,推动在幼儿园、学校、超市等周边易违章停车场所,设置临时停车点100多个。

  【典型意义】

  1.落实“全程监督+实质参与”,提升监督力度。不文明贴单涉众面广、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取证、文书制发、整改反馈等办案全过程,保障人民监督员在各环节充分发表监督意见,有助于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合理化。人民监督员以大众理念、社会价值准则,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结合社会经验、朴素观念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司法机关精准监督聚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事,实现人民民主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执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良法善治。

  2.融合“人民监督+专家意见”,提升监督精度。针对涉及执法依据、执法规范、基层治理等专业性强、涉众面广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案件,检察机关邀请行业专家辅助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促进问题发现更加精准、监督办案更加高效、整改落实更加到位,助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升检察机关行政违法监督精准性。

  3.助推“诉源治理+精细管理”,提升监督温度。保障交通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是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点任务。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解决类案问题,两级检察机关会同人民监督员开展专项活动,以点带面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助推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点,有效解决违章停车问题,既满足群众日常出行需求,又强化教育警示,营造既有尺度又有温度的执法营商环境。

  案例三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樊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监督 超数额执行 息诉罢访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兼具司法裁判属性和行政强制属性,执行周期较长、案情较为复杂,监督难度相对较大。检察机关可邀请具有民事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监督,提出针对性监督意见,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依托人民监督员桥梁纽带作用,将温情关怀与专业意见相结合,加强各方沟通,助推涉案信访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性监督作用,为人民监督员正常履职提供保障,认真研究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3日,王某某因樊某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将樊某某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同年7月11日,法院对王某某诉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樊某某应于2008年9月11日前一次性向王某某付清借款本息合计120868.20元。因樊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9月18日,法院裁定扣留樊某某的工资款18万元(含迟延履行金),并向樊某某所在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09年3月至2015年12月,法院累计强制执行樊某某工资款18万元并发放给王某某。樊某某另于2009年9月20日向王某某账户转款3万元,但樊某某、王某某均未告知法院。樊某某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执行款项进行核算,导致超数额执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超出法定期限被驳回,樊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后数年间多次向信访、纪委、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2022年2月18日,樊某某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沂市院”)申请执行监督。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主动接受监督开展公开听证。新沂市院通过调取对比执行工资款的支付记录、执行凭证及法院执行卷宗,发现执行卷宗中缺漏2笔共计21600元的执行凭证,且樊某某向王某某转账的3万元是否计入执行款总额有较大争议,存在超额执行可能性。考虑到本案专业性较强、持续时间长达15年、樊某某对司法机关不信任情绪较重等情况,新沂市院拟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具备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作为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同时邀请法院执行人员参会,充分保障案件办理公开透明。

  2.提出专业意见辨明案件争议。2022年5月12日,新沂市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前,人民监督员审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围绕樊某某支付王某某的3万元是否应当计入执行款总额、法院是否存在超数额执行行为等案件焦点,有针对性地向执行人员和樊某某进行询问。执行人员认为樊某某于2009年支付王某某3万元时双方均未告知法院,且王某某主张该款项系樊某某归还的其他欠款,不应计入执行款总额;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对迟延履行金及时估算,确实存在超数额执行问题,对于超数额执行款,樊某某可通过不当得利之诉另行向王某某主张。人民监督员指出,执行裁定中载明的18万元款项已执行完毕,其数额已超过樊某某应偿还的包括迟延履行金在内的所有款项总和,法院执行存在不当;王某某主张樊某某向其支付的3万元系其他欠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将该3万元计入执行款总额,予以扣减;法院建议樊某某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超数额执行款及3万元款项,回避了自身问题,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矛盾化解。

  3.强化释法说理实现事心双解。听证会后,人民监督员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对争议事项及法律依据进行专业解读,耐心细致与樊某某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其息诉罢访。2022年5月17日,新沂市院经认真研究,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将3万元纳入执行款,重新核算执行数额,对多执行的款项予以追回并返还给樊某某。

  监督结果

  2022年8月15日,法院采纳全部监督意见,启动执行纠错程序,责令王某某将多领取的执行款限期退回,并对民事执行案件提前计算迟延履行金问题开展专项核查。新沂市院第一时间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了监督采纳情况和法院执行纠错情况,得到人民监督员的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1.强化监督专业性,借力“外脑”智慧提升监督质效。民事执行案件办案周期长、跨度大、财产核算较复杂,监督难度较大。本案涉及民事执行监督及信访化解等专业领域,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提出专业性意见,既有利于对案件进行监督,促进规范办案,提升监督质效,又有利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让当事人不仅从情理上更从专业知识上接受监督意见,破解民事执行监督难题。

  2.强化监督实效性,持续落实反馈彰显职能价值。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等监督活动前,检察机关先行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助力人民监督员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独立性监督意见,检察机关予以充分重视,根据监督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将监督意见采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至人民监督员,促使人民监督与检察履职形成良性互动,有力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方面的实质性作用。

  3.强化监督人民性,助推矛盾化解融促综合治理。人民监督员具备熟悉社情民意、阅历丰富等优势,便于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释明案件事实证据,与检察官的司法判断形成优势互补,更有利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当事人进行沟通,促进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邀请人民监督员从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申请人化解“心结”。

  案例四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维护怀孕女职工权益促进社会治理案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全过程人民监督 实质监督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对用人单位恶意调整怀孕女职工岗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发挥听证员与监督员的“双重”作用,积极建言献策,全过程参与案件矛盾化解、司法救助、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等,由个案监督到社会治理,推动构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凝聚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共识。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起,郝某(女,38岁)在江苏常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该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将二胎怀孕3个月的郝某从公司的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郝某拒绝后,被公司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打卡指纹,且不提供办公电脑等工作条件。后郝某在抖音发布实名维权视频,并向常州市新北区妇联等多个部门求助,区妇联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北区院”)。同年3月7日,新北区院受理后,为兼顾个案维权与公益保护,启动公益诉讼、支持仲裁、司法救助立案程序,并联合开展案件调查。经查,该公司对郝某恶意调岗情况属实,且存在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对产检请假设置障碍、未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等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由于郝某发布维权视频已引起舆论关注,且适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初,为依法妥善处理、提高司法透明度,新北区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先后三次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和帮助。

  1.邀请监督个案办理。2023年3月16日,为查明劳动争议事实和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事实,新北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听证员,参加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听证会。会上,人民监督员听取案情汇报、现场询问当事人后,认为郝某系二胎高龄孕妇,其大儿子患脑瘤已经过多次放化疗,经济十分困难,建议对其开展司法救助、支持劳动仲裁;针对其所在公司存在的侵害不特定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形,可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2.邀请研判社会治理。2023年5月29日,新北区院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座谈会,现场听取乡镇代表、企业代表、公益法律服务团意见建议。人民监督员就如何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等工作提出建议:一是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本单位是否存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所产生的危害,引起女职工对劳动安全的重视;二是应更加明确规定女职工权益被侵害后的维权方式和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从社会角度出发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

  3.邀请跟进监督成效。2023年6月8日,新北区院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由21家单位共同出席的全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听取各乡镇、街道落实检察建议、推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做法。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并作监督发言,充分肯定推进成效,建议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就类似问题出台规定,完善机制建设,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落细。

  监督结果

  针对郝某个案情况,新北区院积极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联系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促成在仲裁阶段达成一次性赔偿9.4万余元的和解协议。联合常州市检察院启动市区两级院司法救助,发放3万元救助金。推动新北区妇联将郝某患儿列入“微笑计划”困境儿童帮扶名单、新北区团委为患儿出资装修改造“梦想小屋”。

  针对女职工权益保障不及时、不到位的共性问题,新北区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将女职工体检、孕期保护等系列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建立完善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同时,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北区女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通知》,指导辖区各乡镇、街道统一有序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新北区院还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协助重点企业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相关工作,并提供法律讲座、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

  【典型意义】

  1.接受全程监督,以透明度赢得公信力。检察机关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准确把握监督方式多样性、丰富监督途径的要求,积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从个案调解、司法救助到公益保护、法律服务,覆盖民事、公益诉讼、控告申诉多项检察业务,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增进检民互动的有力保障。

  2.接受实质监督,以真建言解决真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尊重、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使人民监督员找准定位,充分发挥自身特殊身份和法律地位的作用,既监督检察机关规范履职,又围绕矛盾化解、诉源治理等提出专业性意见。检察机关认真对待、综合研判、依法采纳监督意见,并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相关情况,以监督的实效性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命力。

  3.接受深层监督,以“小案件”推动“大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孕期妇女特殊权益保护为切入点,找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人民监督员的建议和见证下,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更加广泛的对话平台,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以检察“小案件”推动社会“大治理”,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五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长江口岸废置渔具整治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长江生态保护 区域协作 立体监督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在渔业捕捞过程中产生的废置渔具会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检察机关针对废置渔具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取证、参加听证评议、评估整改效果,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开展实质化监督。检察机关采取引入专家咨询、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和反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打造“监督-评议-反馈-提升”的立体监督模式,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成效。

  【基本案情】

  江苏省太仓市紧邻长江入海口,拥有长江岸线38.8公里,分布着江豚、中华鲟等多种长江水生生物旗舰物种。2023年2月,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太仓市院”)履职中发现,在入江口附近水域,有大量竹竿、渔网等渔具留置在江滩,这些渔具高于江滩0.5米至1米,涨潮时没于江水之下,严重影响鱼类繁衍栖息、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2月23日,太仓市院针对废置渔具问题立案调查。3月6日,太仓市院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诉前磋商,围绕废置渔具整治问题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明确整改责任、整改举措和整改期限,以“我管”促“都管”。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邀请共同实地调查。考虑到废置渔具可能与周边村落、渔民“靠江吃江”的传统生产生活习性相关,太仓市院决定开展“田野调查”。为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公开公正,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至江滩、江堤、江村实地查访,运用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经调查,上述渔具主要是周边渔民在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前设置的,现均已废置。

  2.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太仓市院主动向参与取证的人民监督员反馈了调查结果。人民监督员对废置渔具是否会对长江生态产生不良影响提出疑问。太仓市院邀请水产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专家认定,废弃渔具所在的湾区缓水区是水生动物产卵及休憩区域,废置渔具会禁锢、缠绕水生生物,形成“死亡陷阱”,严重威胁附近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影响江滩和底栖生物群落。而且,部分渔网本身就是有害垃圾,难以降解,对长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3.组织开展公开听证。鉴于废置渔具整治需综合考虑潮汛、水位等安全因素,清理难度较大、专业要求较高,太仓市院召开听证会,与市农业农村局磋商废置渔具整改方案,并邀请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围绕调查情况、专家意见、执法现状、整改举措、进度期限等重点开展听证和评议。人民监督员认可市农业农村局的整改方案,并进一步提出充实执法力量、明确整改期限等意见,确保如期完成清理工作。整改期间,太仓市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确保整改效果。

  监督结果

  在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清理入江口废置渔具470余米、竹竿300余根。在此基础上,全市部署开展内河水道“清网行动”,清理内河地笼网220余口、刺网200余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艘。太仓市院对实施“清网行动”效果不佳的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建议,检察机关要加强跨域检察协作,推动长江上下游、左右岸流域生态协同治理。太仓市院依托与上海宝山、崇明、江苏海门、启东等地检察机关建立的沪苏五地检察协作联盟,及时通报、共享案件线索及办案经验。目前,沪苏五地检察机关正持续推进废置渔具整治专项监督。

  【典型意义】

  1.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全流程监督司法办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公益诉讼办案活动,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公开听证、案件评议、回访评估等办案阶段,既补强司法办案的专业性、民主性、社会性,也利于对司法办案各环节开展全面、系统、深入的监督,提高司法办案公开透明度,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督保质量。

  2.充分重视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多举措推动整改落地。人民监督工作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检察机关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疑问,及时启动专家咨询机制,引入专家学者专业意见予以解答;对于人民监督员针对司法办案提出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协同属地政府、职能部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说明现状、研究对策,为人民监督员正确、科学、实质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对后续整改情况,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跟进监督,采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以“诉”的刚性确保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有效转化,推动问题彻底解决,实现真监督、真建言、真整改、真见效。

  3.切实拓展人民监督员履职维度,全方位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聚焦长江大保护,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合作,全方位推进专业化办案、多元化监督、精准化治理和法治化服务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为出发点,在公益调查、办案监督、法治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全力打造“监督-评议-反馈-提升”的立体监督模式,既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也推动人民监督工作由浅层向深层、由单一向多元的发展阶段,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的社会效果和工作影响力不断扩大。

  案例六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新型商场超市盗窃治理案

  【关键词】

  新型商场超市盗窃 检察建议 社会治理 人民监督员

  【要旨】

  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的渠道,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路径之一。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督促落实活动,在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不仅能畅通检察机关表达意见的渠道,而且能更直接地传递普通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推动被建议单位更好地接受、落实检察建议的内容,形成多方共管、共治、共赢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某生鲜超市购物后自助结账时,先后6次以故意漏刷商品的方式,共计盗窃商品50余件,价值人民币1405.97元,被二审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二审案件的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通市院)组织对全市商场超市盗窃案件开展分析研判,发现新型商场超市盗窃高发于自助结算环节,多以故意漏扫商品结算码、少支付商品对价为主要作案手法,且具有作案人平均年龄低、学历层次高、未成年初犯多、以多次小额盗窃为主、社会危害性较轻等区别与传统盗窃案件的特点,给打击和预防犯罪带来新课题。同时,办案中发现涉案商场超市对盗窃行为发现和管控不及时,导致此类犯罪高发频发,存在明显管理漏洞,有必要开展针对性治理工作。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2023年3月7日,南通市院邀请担任南通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成员的人民监督员共同前往南通市商务主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人民监督员在肯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的同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新型商场超市盗窃案中,商场超市发现管控不够及时,致使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多次作案,有的商场超市在控制作案人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索要高额赔偿,暴露出商业流通环节的管理漏洞;二是相关基层检察院已向某连锁超市制发检察建议,但由于该超市受企业管理架构约束,在技术升级维护、赔偿标准制定等方面存在难点堵点,个案检察建议效果不佳,有必要与商务主管部门一同推动个案检察建议的落实;三是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统筹推进本地区商务服务业发展,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组织实施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等行政事务,是服务、监管商场超市的行业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向商务主管部门主送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有利于督促提醒多部门共同担责、联合履职。

  监督效果

  商务主管部门接受检察建议后,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召开全市商场超市领域相关安全工作推进会,向38家重点商场超市负责人通报检察建议内容,并邀请检察官开展普法宣传及现场培训。同时,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商场超市“自助结账”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研究,向全市商场超市发出《关于规范自助结账超市防损工作的建议》。此外,检察建议送达之后,南通市院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回访评估工作,对于规范“自助结账”相关工作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后全市商场超市盗窃案件明显减少。

  【典型意义】

  1.聚焦群众所思所想,坦诚接受监督。虽然新类型商场超市盗窃案多是轻罪小案,失窃的多为价值较低生活用品,但盗窃次数较多,给商户正常经营带来困扰,然而这些有别于普通盗窃案件的特殊犯罪群体并非无药可救。检察机关坚持“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敏锐发现监督线索,准确选取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社会治理问题的新类型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体现了真心接受监督的态度。

  2.聚焦社会治理难点,选准监督时机。新型商场超市盗窃案件涉及行政监管漏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宣告送达和督促落实需要检察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同向发力。检察机关聚焦案件办理难点,在检察建议制发环节,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助推政府部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力求以“我管”促“都管”、实现溯源治理。通过多部门协同履职,有效遏制了新类型犯罪滋生蔓延。

  3.聚焦全程能动履职,提升监督效果。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建议送达过程中,不仅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过程,还以自身的阅历、经验、情感,从百姓视角对于检察建议发表意见,使行政监管工作更符合百姓需求。检察建议送达后,人民监督员积极监督检察建议落地见效,探索了新类型犯罪轻罪治理的途径。

  案例七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耕地保护 全过程参与 监督反馈机制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耕地保护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覆盖、全类型、全过程参与监督,提出专业化建议,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现场实地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检察机关护航“三农”综合履职深度融合,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对于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建立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间的跟进反馈机制等方式,持续强化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月间,赵某某将承包的部分耕地出租给他人用作临时停车场,并用渣土碎石等对耕地进行抛填硬化。2020年3月19日,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5.71亩基本农田毁坏。2021年8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州区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主动邀请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受理本案后,海州区院第一时间调阅案件卷宗,并联系侦查机关和国土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发现该案不只是一起简单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耕地改建成停车场的行为,在当地并非个案,已经对耕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了更加公开、公正地办理本案,海州区院决定邀请具有国土、农业等专业知识领域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既参与案件审查,又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周边群众进行释法说理,推动当地耕地非法占用和破坏问题的源头治理。

  2.组织实地勘查,保证办案质量。2021年9月,海州区院联合相关部门实地勘查,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提出专业意见。通过实地测量耕地破坏面积、检测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发现涉案耕地土壤质量严重受损,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将难以继续耕种,周边的其他地块也存在被占用或破坏的现象,虽然目前情况较为轻微,但仍需引起重视。经审查,海州区院认为,本案刚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且已经达成民事公益诉讼和解,要求其将耕地修复达标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对此,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及时召开公开听证会,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引导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更有助于开展耕地保护的法治宣传,推进溯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3.组织现场听证,扩大办案效果。同月23日,海州区院检察院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决定在涉案土地现场召开听证会,邀请国土部门土壤专家、当地乡贤、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并邀请当地村民到现场旁听。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指出,耕地保护的红线不可触碰,相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强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整治力度,做到惩防并举。如果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继续做好后续监督工作,督促修复被破坏的耕地。人民监督员还和土壤专家一起,对土壤被抛填硬化后的耕种效果、修复所需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向犯罪嫌疑人及旁听群众进行专业知识讲解和现场普法。

  监督结果

  2021年9月,海州区院综合考虑听证结论和人民监督员意见,决定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与赵某某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约定其对5.17亩耕地修复达标。耕地修复期间,检察机关定期前往现场查验土地修复情况,同步将修复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听取其对于土地修复的评估意见。修复完成后,检察机关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进行验收。经国土部门鉴定,修复后的耕地已达到农作物种植条件,并于2022年4月进行春耕春种。在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下,当地政府还组织了保护耕地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赵某某加入其中,尊重耕地、保护耕地的观念在当地群众中逐渐深入人心。

  【典型意义】

  1.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零距离深入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零距离”全程参与监督,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办案情况。在开展调查活动中,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勘查和公开听证,了解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周边群众的意见和想法,自觉全面接受监督,有效提升司法办案的透明度。

  2.构建外脑型监督智库,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人民监督员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借助人民监督员的外脑智慧,补齐办案人员在专业领域方面的业务短板、提升办案专业能力的有效方法,从而使案件办理更加精准高效。此外,对案件涉及的矛盾化解、社会治理等深层次问题,也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优势,从案件办理的第三方视角提供更加客观、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3.实施跟进式人民监督,形成高质效监督互动。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往往涉及农用地修复、类案专项治理等,时间跨度较长,不是办理一起案件、举行一次听证就能够彻底解决的。对此,检察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意见跟进机制,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案件最终处理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回访案件后续整改现场,形成了高质效、长期性的良性监督互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充分尊重,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信力,赢得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更广泛支持。

  案例八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控辍保学 专业支持 诉前建议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对案件处理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依法监督。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时就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履职。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专业和特殊身份优势,全过程参与、监督检察机关的综合履职工作,并提供专业支持,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成果转化,有力破解相关社会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凌晨3时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徐某某、孙某某、乐某某(13周岁)在淮安市淮安区某洗浴会所门口闲逛时,见未成年被害人赵某某在给停放车辆插小广告,遂临时商议从赵某某身上抢取财物。四人将赵某某逼至路边,采用拳打脚踢、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赵某某手机抢走,并逼迫赵某某告知手机密码与支付密码。随后由刘某某操作将赵某某手机微信中的余额528元转至徐某某微信上,后四人逃离现场。2023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刘某某、徐某某、孙某某(乐某某另案处理)移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安区院”)审查逮捕。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提升办案质效。淮安区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均涉嫌抢劫罪,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是否批准逮捕存在分歧,决定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一名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意见,认为本案三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案发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社会调查显示他们社会危险性较小,结合可能判处的刑期,建议不批准逮捕。2023年3月17日,淮安区院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对刘某某等三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开展专项调研。听证会结束后,人民监督员提出,该案四名涉案未成年人中,只有孙某某初中在读但经常旷课,其余三人均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反映出辍学青少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灾区”,亟需开展综合治理。淮安区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到辖区学校开展走访,并对近三年来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该院办理的65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有16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4.6%。辍学未成年人群体呈现出“家长管不住、社会无人管”的特点,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3.发挥人民监督员专业优势,依法开展维权。刘某某等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求他们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但孙某某因担心被歧视不敢回校读书,徐某某有上学意愿但被之前就读的学校以多种理由拒绝,另两人因辍学时间较长不愿继续上学。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听说该情况后,主动陪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前往学校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指出学校将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拒之门外是违法的,学校当场同意让徐某某回校读书。同时,经过思想工作,孙某某也打消顾虑回到校园,其余两人一人转往一所民办职业学校学习,一人跟随父亲做厨师学徒。

  4.邀请人民监督员民主协商,制发检察建议。针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这一现实问题,淮安区院联合淮安区政协、淮安区教体局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举行了“‘码’上携手,共助迷途少年重返校园”的协商议事会,就如何做好“控辍保学”、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展专题协商。一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民监督员应邀出席,并提出了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控辍保学”相关机制、各级政府和学校要承担对辍学学生劝返职责、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辍学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综合履职等具体建议。会后,淮安区院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在全区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监督结果

  接到检察建议后,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工作,通过学籍系统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读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会同地方政府、各级中小学校对辍学未成年人开展走访、劝返工作,最终推动全区20余名辍学未成年人重返校园。根据检察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了“控辍保学”动态监测、考核问责等系列制度机制,源头预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现象发生。

  【典型意义】

  1.强化民主监督,提升检察办案质效。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办理存在争议的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人民监督员通过详细了解案情、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效实现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促进规范司法、公正司法。

  2.充分听取意见,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根据司法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开展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应有职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中就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调研论证,积极、主动开展综合履职。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确保工作成效。履职结束后,应将履职情况和履职结果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

  3.发挥专业优势,强化检察履职效果。检察机关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时,要结合具体案件或监督事项,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工作,提升监督的质量。同时,可以发挥人民监督员所担任的一些社会职务的优势,在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或工作对象之间建立“桥梁”,促进检察建议成果转化,有力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案例九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王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关键词】

  禁用剧毒化学品 罪责刑相适应 溯源治理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生领域案件过程中,对可能出现量刑明显失衡、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不能机械适用法条,通过选取不同领域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将检察专业知识与人民监督员朴素认知、专业特长相结合,延伸人民监督员履职触角,推动溯源治理,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多种老鼠药在农村集市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各类老鼠药1100.6克。经鉴定,上述鼠药均含一定比例的剧毒化学品氟乙酸钠和氟乙酰胺。2022年8月2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都区院”)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27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引入人民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对全案事实证据审查后发现:涉案鼠药含有剧毒成分,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量刑标准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法定刑量刑,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问题。因此,盐都区院决定举行听证,并从人民监督员中抽选律师、行业专家、普通群众等不同类别人员共同监督。

  2.通报案情焦点,聆听各方意见。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重点围绕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和危害后果以及量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人民监督员从不同领域提出三点意见:律师代表提出,刑法具有谦抑性,单纯适用法律规定,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需要综合考量;行业专家提出,此类案件在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建议在全市层面进行综合治理;群众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主观恶性、现实表现等也是重要参考依据。

  3.开展实地走访,提升监督质效。根据听证会情况,该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实地走访,从村居干部、邻里群众了解到,王某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行动不便,离异单身与智障弟弟共同生活,系其弟弟唯一扶养人,平时表现良好。同时,通过走访辖区农贸集市、查询公安机关警务平台,发现在乡镇农村集市购买鼠药人员较少,且近年来该区未发生涉鼠药意外伤害案件。对此,人民监督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现实表现良好,系家庭经济支柱,售卖鼠药的行为虽然构罪但未造成实质性危害,若在十年以上量刑则过于严苛,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建议检察机关酌情处理,考虑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走访调查结束后,该案提交检委会集体讨论,会上通报了该案事实、办理情况、走访调查结果以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经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一致同意对王某某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并要求相关部门对该案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监督结果

  盐都区院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对王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同时,该院结合案件办理开展溯源治理,鉴于鼠药属于农药范畴,遂向区农业农村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该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全区4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和30余家一般农药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发《自查自改报告书》《鼠药安全经营告知书》,督促门店强化管理、守法经营,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延伸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

  【典型意义】

  1.注重全程参与,实现检察办案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走访调查、检察听证等,全过程、多角度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从“坐堂问诊”向实地调查转变,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确保人民监督员深入参与、充分履职,拓宽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2.发挥外脑作用,多层次多维度吸纳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意见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对推动检察办案透明化、办案质量精品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可能出现的类案失衡、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通过选取不同层面的人民监督员,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将法律判断、专业判断和民众的朴素认知相结合,树立良法善治理念,体现法律“刚性”和司法“柔情”,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3.延伸履职触角,着力推动溯源治理实质化。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属性,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坚持能动履职,不断延伸人民监督员履职触角,强化溯源治理,确保监督的实效性和实质化。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问题,听取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实现人民监督员履职效果最大化。

  案例十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顾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拟不起诉 主动监督 采纳不同意见 人民监督员

  【要 旨】

  检察办案活动中,人民监督员主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必要时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保障其查阅案件报告、独立发表监督意见、陈述观点的权利,听取其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的建议。对拟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在案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依法作出处理后,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监督员。办案中发现企业存在风险管理漏洞的,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全过程参与,借助其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合力共促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某机械公司采购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通过透露目标价格的方式为其他4家公司获取订单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余元。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顾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丹阳市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主动提出监督意见。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利用其采购主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收受财物金额不大,立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2年3月,机械公司所在社区党委书记在接待选民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向其反映顾某某一案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致使公司信誉受损、客户流失。同年4月,社区党委书记充分发挥兼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主观能动性,经走访调查、多方求证,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对顾某某从严惩处,守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为依法公正对案件作出处理,提升司法公信,丹阳市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仔细听取案情介绍,并对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企业进行询问,机械公司反映顾某某在担任采购主管期间,忽视企业质量要求和信誉,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采购质次价高的原配件,引发客户投诉、退货,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和信誉危机。人民监督员提出,该案除考虑受贿数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涉案企业的影响,顾某某的行为不仅侵蚀从业人员职务廉洁性,侵害诚实守信经营企业权益,更破坏其他市场主体竞争的公平性,建议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对其作起诉处理,并督促涉案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3.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听证结束后,针对人民监督员不同处理意见,丹阳市院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认真研究,决定采纳其意见,以顾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6月17日,该院将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监督结果

  2022年6月20日,丹阳市院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针对该案暴露的企业在采购、审批环节存在的漏洞,该院邀请2名具有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发挥专业领域优势,从规范物资采购、项目审批上为企业建言献策。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人民监督员建议,向企业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推动规范采购业务管理和价格监督制度,明确审批、购买、验收、评估等环节职责权限。同年8月31日,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再次走进企业实地回访,就整改落实情况跟进监督,人民监督员对企业改进情况给予充分肯定。

  【典型意义】

  1.不断优化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人民监督员作为群众代表,主动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是其履职的重要方式。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利用贴合群众优势,了解企业诉求,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予以接受,认真作出审查处理,切实做到让人民监督员实实在在“真监督”、开诚布公“真建言”,检察机关仔仔细细“真倾听”、诚心诚意“真接受”。

  2.有力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被重视、被认真对待,对办案产生约束力,是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应为人民监督员正常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依法独立发表意见,提升监督“刚性”。为强化外部监督、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主动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充分保障其听取介绍、现场提问、独立发表监督意见、陈述观点等权利。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不同处理意见,及时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呈报检察长,最终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起诉决定。

  3.深度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维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检察能动履职过程中,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借助其专业背景、职业经验、知识阅历、群众基础等,拓展监督渠道,促进检察工作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融合。针对发现遭受损害企业存在经营管理漏洞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发出刑事风险提示函,邀请有多年企业管理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建议拟定、监督整改,让能动履职更专业,让外部监督更深入。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toutiao/202311/t20231128_1571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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