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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再审检察建议支持受害者维权

发布时间:2024-08-22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车辆“保险”居然不保险!

  江苏宜兴:再审检察建议支持受害者维权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任脂 胡润琰)“没想到第三方统筹根本不是保险,要不是检察机关替我们维权,赔偿款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要回来。”日前,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调解成功后,受害人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19年7月,李某驾驶重型货车超过同向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剐蹭,导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想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在统筹公司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万元的“统筹商业保险”,暗自松了一口气。

  2020年7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险公司和统筹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2年1月,法院判决唐某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万余元由统筹公司按统筹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偿款到账后,唐某满心期待统筹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不料统筹公司早已人去楼空。2021年4月,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在统筹公司名下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开展关于涉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第三者责任统筹服务)民事裁判监督小专项行动,向宜兴市检察院移交上述线索。

  宜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统筹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统筹也并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故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4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和唐某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万余元赔偿款,由李某承担5万元。今年6月,宜兴市检察院收到法院转交的调解书,这场历时5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办案检察官分析发现,近年来,因购买统筹服务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统筹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意模糊统筹与保险的区别,无论是统筹单格式、条款设置、文字表述等均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极具迷惑性,许多车主往往是发生事故才知道自己购买的并非正规商业保险;二是统筹公司为推广业务,抢占市场,常常使用降低价格、给予返点等利益作为噱头,诱惑广大车主购买统筹服务。

  “买保险要擦亮双眼,仔细分辨合同条款,莫被统筹公司的‘低价、返佣’等小利诱惑,认准正规保险公司、签署有效保险合同,方可保钱袋平安。”全国人大代表、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党总支书记欧阳华提醒车主。同时,他为宜兴市检察院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锚点,在办案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案结事了人和的做法点赞。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19_6635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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