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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化解社矫对象外出经营难题

发布时间:2024-08-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缓刑期间跨省二次创业成现实

  贵州纳雍:化解社矫对象外出经营难题

  (通讯员粟龙羿 马剑西丞)“谢谢检察机关及时协助,让我远在千里之外的服装厂顺利转型升级。”日前,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向贵州省纳雍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近况。如今,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的李某对未来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了新的规划。

  2005年,李某远赴浙江,开办了一家服装厂。此后,李某的生意蒸蒸日上,经营的服装厂为众多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岗位。然而,2023年3月,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后来,李某回贵州老家接受社区矫正。

  “目前,服装厂正面临转型升级,所有决策都需我亲自处理,且我们全家的生活都依赖这个服装厂,厂里还有一批农民工……”今年初,纳雍县检察院检察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时,知悉了李某的处境。

  检察官经调查分析认为,李某属于过失犯罪,在评估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社会危险程度时,应当与故意犯罪加以区分。此外,李某所开办的服装厂如果倒闭,不但会影响他和家人的生活,还会造成在岗工人失业。

  纳雍县检察院与社矫机构在深入研讨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监管风险的基础上,决定对李某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允许其赴外地处理生产经营的重要事务。

  今年上半年,李某两次获批前往浙江办理设立服装公司、租赁新厂房、委托管理等事宜,服装厂顺利实现转型升级。截至目前,李某二次创业成功,服装公司蓬勃发展,李某本人也未出现违反监管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16_6633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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