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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制报:以司法公信擦亮法治底色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8月6日《内蒙古法制报》第4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回应。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走深走实。

  
聚焦化解矛盾 提升司法公信

  如何把“接访”考题答好,如何让“诉求”合理解决,如何让信访人满意,都是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考验。

  四子王旗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外地投资信访案件中,启动了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制度,包案副检察长赴深圳市与该案信访人进行面对面沟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打开了信访人的心结。随后,该院进一步提供法律帮助,建议信访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妥善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四子王旗检察院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聚焦依法办案 实现公平正义

  有这样两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一起为受害人因感情纠纷问题纠集几人深夜闯入被告人家中,结果被被告人刺伤,造成轻伤二级。四子王旗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起是被告人在阻止受害人蓄意耕翻其承包土地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为阻止其财产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同时,检察官通过多次耐心的释理说法,最终受伤的一方对处理结果心服口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院还办理过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受害人拉扯被告人衣领,被告人为摆脱控制,失手将受害人小拇指掰伤,经鉴定受害人轻伤二级。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属于摆脱控制的防御行为,且本人主动报案。最终,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子王旗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聚焦社会效果 传递司法温度

  如何在办案中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让他们迷途知返。在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两名高一新生在打闹过程中致一名学生双侧鼻梁骨骨折、鼻中隔偏曲,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四子王旗检察院“晨曦”未检工作室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受害人家庭困难,伤情需要及时治疗,但治疗费用自身难以承担。而被告一方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更加困难,其父亲常年打零工,母亲患病,赔偿压力大。两个贫困家庭,一方面对的是难以承受的治疗费用,一方面对的是难以承担的赔偿费用。两个家庭达不成和解,按规定只能提起诉讼。但承办检察官考虑到,一旦判刑,将影响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一生。为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子王旗检察院积极帮助受害一方申请了一万元司法救助金,并依托“检察+企业+N”多元救助工作模式,协调工商联向当地企业发出倡议,某能源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后,捐赠了一万元。最终被告方、企业和检察机关共同筹措了三万元赔偿金,原告、被告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四子王旗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一方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

  该案由有罪判决的检察量刑建议改为免予刑事处罚,挽救了两个未成年人的未来,也挽救了两个家庭,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担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8/t20240814_6607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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