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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泄愤纵火?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泄私愤

  明知案发时处于森林防火戒严期

  仍在纵火?焚烧山林?

  近日

  牟定一男子因犯放火罪被判刑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8/t20240812_66048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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