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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城:以案释法提升网络销售人员法治意识

发布时间:2024-08-1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销售哪些网络商品需要取得特殊资质?”“进行网络广告宣传时应该注意什么?”“销售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误导消费者?”7月22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一场普法宣讲活动,宣讲的对象大多为网络销售人员,其中还有不少“网红”。

  这场普法宣讲活动与永城市检察院协助河北省昌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有关。

  2022年6月7日,昌黎县焦某到当地公安局投案,供述自己销售减肥产品奶昔的情况,并主动上交了涉案物品。昌黎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焦某从孟某处购买奶昔并对外销售,而孟某出售的奶昔,是通过网络从永城市城关镇肖某处购买的。公安机关也对孟某和肖某进行了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认定,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肖某通过网络向孟某销售价值1.6万余元的奶昔,孟某又销售给焦某。经鉴定,在焦某处扣押的奶昔中含有西布曲明。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昌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昌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肖某通过网络向孟某出售过奶昔,孟某向焦某也出售过此产品。经鉴定,在焦某处扣押的奶昔中含有西布曲明,在孟某处扣押的奶昔中未能检测出西布曲明,且网络平台多有销售,肖某处未能扣押相关奶昔,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焦某销售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奶昔为孟某所售,亦不能证实是肖某出售。据此,检察机关认定肖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4年3月19日,昌黎县检察院依法对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处罚!”2024年4月,昌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此案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虽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其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出售奶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因肖某出售奶昔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永城市城关镇,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应由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5月8日,昌黎县检察院派员到永城市检察院,就该案的违法行为地确认、案件线索移送、案件送达方式以及具体处罚事项、处罚依据、案件办理方式进行沟通,并将案件线索和证据一并移送。

  6月17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肖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当日,永城市检察院将处罚肖某的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昌黎县检察院。

  “要通过此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网络销售人员的法治意识。”在永城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亚东的提议下,永城市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面向网络经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辖区内20余家网络销售公司代表以及网络直播带货红人参加听课。检察官结合肖某的案例以案释法,生动讲解了网络销售公司易触犯的各项罪名,并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多发高发的领域、事项做了宣讲。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尚林杰 胡仲宇)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11_662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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