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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阻碍交警执法被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个别人在面对警察执法时

  无理取闹、拒不配合

  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妨害执法

  近日,阻碍交警执法的杨某某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4月8日,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面包车途径开远市西城农贸市场与西山路交叉路口。为逃避交警执法检查,倒车离开现场时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执勤交警上前向杨某某了解情况,杨某某以上车喝水为由,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过程中造成执勤辅警手臂被车窗玻璃划伤。经鉴定,执勤辅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杨某某在交警执法时,拒不配合,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造成执法人员受伤,其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人民警察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每位公民在遇到公安民警进行执法活动时,请积极配合,切莫冲动,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408/t20240806_6597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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