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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把好未成年人入住网约房的“安全门”

发布时间:2024-08-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把好未成年人入住网约房的“安全门”

  江苏宿迁: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地方立法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陈颖 周圆)7月31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网约房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决定》(下称《决定》),于8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宿迁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某网约房被多次行政处罚后仍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后果。2023年11月,宿迁市检察院对经营该网约房的某公司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今年1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违规接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约房管理缺乏行业规定等问题,2023年3月,宿迁市检察院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对网约房行业进行立法的建议》。今年6月27日,宿迁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决定》。

  《决定》明确,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接待无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发现未成年人存在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决定》还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及网约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对未依照规定登记、核验和传输相关信息,或者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房经营者违反《决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有权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8/t20240807_6626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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