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三个维度 优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
民事跟进监督作为实现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双重效果的重要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强民事检察,加强民事跟进监督,是检察机关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落细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当前可把握三个维度,优化跟进监督工作,更好实现精准监督、有效监督,推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严格公正司法,完善检察履职办案方式
跟进监督作为依职权启动的更具刚性、更进一步的监督方式,应当具有更为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更为严格且慎重的标准。一是拓宽跟进监督线索来源。除了审查法院对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外,检察机关还应当关注当事人权利侵害状态是否得到消除。如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且法院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致使当事人权利被侵害状态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应启动跟进监督程序,通过对审判权、执行权再次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正当、结果公正。二是从严把握监督标准。跟进监督首先要坚持法定性标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审查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适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由于跟进监督案件是检察机关经初次监督未实现监督效果的案件,法检双方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因此,在坚持法定性标准之余也要兼顾必要标准。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监督的社会效果、对法治理念与政策的引领等方面的内容,决定是否启动跟进监督程序。三是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原监督机关应及时跟踪法院对初次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法院未采纳、未回复、未整改但确有监督必要的案件,逐案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统一监督标准。上级检察院则需要动态调整监督事由,注重保障法院的异议权、规范异议处理程序,在考量被监督者意见的基础上再次权衡决定,从而降低跟进监督失败的风险。
二、践行人民至上,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双重效果
跟进监督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但以民事法律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为基础开展的监督工作,必然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一是积极关注当事人权利被侵害现象背后的社会问题。如上所述,跟进监督案件往往是法检两部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分歧的案件,因此,在办理跟进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除了审查法院对初次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积极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关注其权利侵害状态是否仍然持续,特别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审判和执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舆情。二是持续跟踪法院对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跟进监督是制约性权力而非决定性权力,抗诉、检察建议的主要功能是启动再审程序或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对裁判结果没有控制权。因此,在跟进监督后,检察机关仍应持续跟踪法院对监督意见的处理情况,严格落实各项监督责任,确保再审程序正当、结果公正。三是强化对责任人员的监督问责。在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更换承办人或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处分的检察建议,对于涉嫌犯罪的,还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加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深层次监督,最大限度促进公正司法,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增强监督刚性,打出精准监督“组合拳”
跟进监督案件的突出特点在于,已经过了检察机关初次监督却没有实现案结事了,矛盾纠纷依然存在,争议甚至更大,因此跟进监督的意见只有更加精准,更有理有据,才能实现监督目的。一是要有“敢抗”的责任担当。对于具有跟进监督合法性和必要性的案件,可以不局限于一次跟进,可持续跟进监督,直至实现监督目的。如,在被评为最高检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的辽宁某集团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执行跟进监督案中,三级检察机关通过三次监督,最终促使法院纠正了执行违法行为。二是要有“抗准”的坚实底气。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应以“抗准”为目标提升监督质效,提高文书的理论深度和文字功底,提高释法说理水平,以高质量的监督意见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如,虚假诉讼等刑民交叉案件的监督难度较大,检察人员必要时可不依赖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而灵活采取“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方式开展监督,这样既能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又能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完善跟进监督工作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全过程、各环节,都应树立规范意识,从受理、分案、审查、讨论、报批、决定、出庭各阶段入手,不断规范办案流程,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经跟进监督后仍无法实现监督目的、经督促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就要善于借助外力,比如向同级人大报告,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讨论,必要时还可以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案情,为跟进监督工作争取更多更大的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07_6625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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