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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依法追回被转移的房产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这个案件能够再审改判,实在太不容易了!真是太感谢你们检察官了!”近日,孙女士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送来了锦旗并致以谢意。

  追债无果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10余年前,孙女士陆续借给刘某某等人300余万元,史某某对此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刘某某等人未能归还,史某某也未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无奈之下,孙女士于2018年8月2日一纸诉状将借款人刘某某等人以及保证人史某某告到法院,要求刘某某等人归还借款,史某某就未偿还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因刘某某等人及史某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孙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等人及史某某均迟迟不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判决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孙女士发现,史某某与其丈夫崔某某于2016年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某处房屋,这让她很是诧异。经了解,该房屋2010年9月20日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史某某、崔某某,而2018年12月26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崔某某一人名下。孙女士认为,两人离婚是假、私分财产为真,是以离婚为幌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史某某将其与崔某某共同的该房屋转移至崔某某名下的登记行为,崔某某将房屋中属于史某某的产权份额返还至史某某名下。

  一审法院查明,史某某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7件,合计欠款达300余万元。史某某与崔某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归崔某某所有,并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崔某某名下。并认为,本案的债务担保最早发生于 2013年 9月 5 日,且在史某某离婚之前,除本案之外,史某某因多起债务而在该院涉诉,作为第三人的崔某某理应概括性知晓。史某某将名下的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崔某某的行为,存在主观上逃避债务的恶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史某某向崔某某无偿转让该房屋的行为;史某某与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改房屋恢复登记至史某某、崔某某名下。但崔某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一审判决支持孙女士对案涉房产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某某仍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但该法院认为,离婚时,史某某在获得对刘某某的债权120万元以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孙女士个人债务10万元的情况下,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崔某某所有,尚属公平、合理,不存在史某某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遂判决撤销原案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检察抗诉

  拨开房产转移迷雾

  孙女士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使债务人不应减少的财产不致减少,从而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以利债权的实现。其中,对于无偿转让情形的,撤销权的成立不以债务人主观具有恶意为要件。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分割属于财产权范畴,夫妻一方若实施了危害其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本案中,史某某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放弃或无偿转让其个人财产,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危害了债权人孙女士债权,孙女士有权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其不当的财产处分行为,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史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案涉房屋份额,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构成对其债权人孙女士债权的损害,孙女士诉请撤销上述无偿转让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再审判决确有确认,应予纠正,原案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判决撤销原案再审判决,维持原案一审、二审判决。

  目前,法院将依法对被追回的房产执行,切实帮助孙女士挽回损失。

  本案中,办案检察官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剑指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助推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jcwh/202408/t20240805_6594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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