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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能动履职,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景洪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调取审判卷宗,联合公安机关对林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发现谭女士与林某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谭女士与林某的朋友周某成立西双版纳某公司,周某为法定代表人,二人均未实缴出资,后林某与谭女士离婚。

  

  离婚后,林某与周某恶意串通,捏造西双版纳某公司欠付林某房屋成交佣金50万元的事实起诉该公司。诉讼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迅速达成协议,由西双版纳某公司向林某支付佣金款50万元及利息。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林某以谭女士未实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谭女士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谭女士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林某支付25万元。谭女士不服法院裁定,以林某、周某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被驳回。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林某与周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民事虚假诉讼。且调查的证据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据此,景洪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刑检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法院采纳监督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了确认林某、西双版纳某公司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驳回林某与西双版纳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n/202407/t20240729_65843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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