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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互助统筹公司是直接赔偿主体吗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7月20日《检察日报》第3版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研发的机动车互助统筹领域类案监督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研发这款监督模型,源于该市杭锦旗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杭锦旗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一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对判决结果产生了疑问。该案中,王某驾驶半挂车与李某相撞,造成李某重伤。后李某诉至法院索赔。事故发生前,王某曾向一家机动车互助统筹公司为涉案半挂车购买机动车互助统筹业务,事故发生时尚在业务有效期限内。法院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案涉统筹公司直接向被侵权人李某赔付,且因王某购买的互助统筹业务额度已足够赔付侵权损失,法院免除了王某的赔偿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案涉统筹公司因无赔付能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未获得赔偿。

  

  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杭锦旗检察院经分析研判,认为机动车互助统筹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法院判令统筹公司直接向李某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应依据侵权责任关系向王某主张权利。为切实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杭锦旗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该案属于个案问题还是普遍现象?检察官以“互助统筹”为关键词查询发现,截至2023年10月,全国营业范围内或名称中包含“互助统筹”的公司有4700余家,其中1100余家已注销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鄂尔多斯地区为例,涉统筹公司33家,其中17家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诉案件133件。

  

  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决定以该案为突破口,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法律监督,于今年初开始研发机动车互助统筹领域类案监督模型,并在全市推广应用。截至今年7月,鄂尔多斯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筛查出疑似线索307件,发现具有管辖权且可监督的案件1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涉案金额84.5万元,其中4件已被同级法院采纳。王某一案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于今年6月30日予以改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

  

  小贴士

  什么是“机动车互助统筹”

  

  机动车互助统筹业务又称交通安全统筹业务,是一种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即机动车互助统筹业务经营者作为统筹人,以“XX互助”“XX统筹”为名与车主等被统筹人签订合同,约定由被统筹人缴纳相应统筹费用,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营运车辆提供保障服务。如营运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发生经济赔偿,被统筹人可按合同约定从统筹费用中获得补偿。由于业务经营主体并非保险公司,所以签订的上述合同并非保险合同,不能适用保险法。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7/t20240722_65721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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