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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用“活教材”为企业敲警钟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今天这个涉企案件很有代表性,检察官以‘上门听证+现场普法’的模式,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在石浦镇召开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得到了在场的人大代表和听证员的肯定。

  3月5日,李某、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戴某分别是某建设集团石浦某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采购人员,2022年12月,因急缺塘渣石料,为不影响工程进度,二人明知黄某提供的塘渣石料不合法,仍决定以23元/吨的价格收购,连续三天从黄某处共收购塘渣石料3000余吨,价值7万余元。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和涉案企业意见,认为李某、戴某收购塘渣石料是为了推进工程项目,并不是谋取个人私利,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初犯、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作不起诉处理的条件,于是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考虑到案发地和涉案工程项目均在石浦镇,该院结合“人大+检察”联动监督机制,决定在石浦镇人大代表联络站举行公开听证会,由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协会代表及企业代表等到场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案件情况、证据材料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侦查机关、被害单位、涉案企业代表及犯罪嫌疑人等均发表了意见。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听证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意见。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企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踩到法律‘雷区’,这次听证普法活动太及时了。”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纷纷表示。

  4月19日,象山县检察院分别对李某、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近日,针对涉案企业暴露出的材料采购、审批流程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该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企业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健全企业采购审查监管流程,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普法教育。

  (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张金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7/t20240723_661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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