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象山:用“活教材”为企业敲警钟
“今天这个涉企案件很有代表性,检察官以‘上门听证+现场普法’的模式,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近日,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在石浦镇召开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得到了在场的人大代表和听证员的肯定。
3月5日,李某、戴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戴某分别是某建设集团石浦某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采购人员,2022年12月,因急缺塘渣石料,为不影响工程进度,二人明知黄某提供的塘渣石料不合法,仍决定以23元/吨的价格收购,连续三天从黄某处共收购塘渣石料3000余吨,价值7万余元。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和涉案企业意见,认为李某、戴某收购塘渣石料是为了推进工程项目,并不是谋取个人私利,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初犯、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符合作不起诉处理的条件,于是决定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考虑到案发地和涉案工程项目均在石浦镇,该院结合“人大+检察”联动监督机制,决定在石浦镇人大代表联络站举行公开听证会,由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协会代表及企业代表等到场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案件情况、证据材料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侦查机关、被害单位、涉案企业代表及犯罪嫌疑人等均发表了意见。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听证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意见。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企业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踩到法律‘雷区’,这次听证普法活动太及时了。”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纷纷表示。
4月19日,象山县检察院分别对李某、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近日,针对涉案企业暴露出的材料采购、审批流程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该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企业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健全企业采购审查监管流程,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普法教育。
(记者蒋杰 通讯员方芳 张金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7/t20240723_66100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