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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善于”高质效做好刑罚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要求。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是检察办案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刑罚执行监督做细实质审查,既要执行法律条文,也要落实背后法理。积极推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通过司法化审查模式和办案程序,更好地推动法律条文和背后法理的一体落实。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并提出检察办案要把握好“三个善于”。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是检察办案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权威,“三个善于”为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罚执行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强化制约监督,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规定,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在刑罚执行环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刑罚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

  准确把握刑罚功能。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惩罚,是对再犯罪能力的限制或剥夺,以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但其中也包括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一般预防是对一般违法行为和潜在犯罪的警戒和威慑,但也含有惩罚的成分,潜在犯罪一旦出现,同样要予以惩罚。从本质上看,刑罚的功能可以将刑罚目的外化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这既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刑罚功能实现的基本原理。

  强化对刑罚执行的制约和监督。当前,随着监狱执法的不断规范和监督方式的不断完善,牢头狱霸、体罚虐待、超时劳动等传统的显性问题明显减少,但“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隐性问题时有出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要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对一般问题与深层次问题的监督,既做好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和日常监管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确保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在法律范围内规范运行,又善于从同步监督、日常监督中抽丝剥茧,发现违法减刑假释、罪犯又犯罪、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等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

  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执法环境,检察机关在监督严格执行刑罚的同时,也应注重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例如,刑法第43条赋予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权利,但该条款近些年常处于“沉睡”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该制度规定得较为简略,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拘役罪犯出所后的安全如何保障也成为了办案人员的现实顾虑。对此,检察机关应在严格把握法律规范要求及其背后的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勇于以实践探索激活该条款。例如,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联合公安机关制发了《关于落实拘役罪犯每月申请回家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有效落实。

  做细实质审查,坚持法律条文与背后法理有机统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且是统一正确地实施。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刑罚执行监督做细实质审查,既要执行法律条文,也要落实背后法理。

  积极推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刑罚执行监督的传统工作模式是“审批式”办事模式,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组合使用、监督程序等不够重视,严重影响刑罚执行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此,应抓住事实、证据、程序等关键要素,构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案件化办理的重点在于首先应查清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的存在,然后通过调查、核实,收集和固定证据,证明其违法性。案件化办理模式应配套完善办案程序,一般包括线索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结案、复议复核和督促整改等流程,并按照办案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司法化审查模式和办案程序,更好地推动法律条文和背后法理的一体落实。

  发挥“派驻+巡回”监督模式的制度优势。刑罚执行监督既要依法办好被动受理的“减假暂”案件,也要积极主动履职,发挥好“派驻+巡回”监督模式的制度优势,查找和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充分利用派驻检察“驻”的便利,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融合履职,摸排可能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发挥其“前哨”“探头”基础作用,为常规、交叉、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打好巡前信息基础、做好巡中协调保障工作、跟踪巡后整改意见落实。切实发挥巡回检察的“利剑”作用,对相关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升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指向性、可查性和延伸性,不断提升巡回检察质效。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查重点。近年来,《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减刑假释适用和实质化审理的有关要求,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抓落实,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一是坚持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审查和原案犯罪情况审查并重,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注重审查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二是坚持客观改造审查和主观改造审查并重,既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三是坚持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既注重审查减刑、假释实体条件,也注重审查庭审、证人出庭作证、财产性判项执行衔接等程序性内容;四是坚持案件事实证据审查和调查核实并重,既注重审查监狱移送的在案事实证据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也注重主动履职,对证据不足和存疑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推动实现刑罚执行的实质合理性。成文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滞后性,应结合立法背景、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等,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从而对法律进行规范解释和适用。在依照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推理存在价值或结论冲突时,应坚持有利于罪犯的原则;在法律规范存在空白时,同样应坚持有利于罪犯的原则进行推论。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检例第135号)中,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能否跨省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界限,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指的“市、县”理解为既包括本省域内的市、县,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切实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落实宽严相济,坚持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适用于包括刑罚执行在内的刑事诉讼全过程,通过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环节的落实。在刑罚变更执行检察中,应依法全面把握“从宽”“从严”适用情形,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严肃性,又尽可能地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促其重新回归社会。依法从严的情形,应重点监督犯罪主体、罪名、前科劣迹、违规违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以及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和减刑幅度等有关内容;依法从宽的情形,应重点监督罪犯年龄、罪名、犯罪情节、立功和重大立功、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内容。

  正确处理有理有据与有情有义的关系。刑罚是最严厉法律后果的直接具体体现,任何细微的变化都影响着人民群众心中公平正义那杆“秤”。刑罚执行监督应坚持严格依法、有理有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机械司法,而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注重融情于法、释法说理,做到严格依法履职与能动履职相结合、有理有据与有情有义相结合。例如,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业务共识、司法共识、情理共识,实现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效果最大化。

  通过数字赋能更好实现法理情的统一。信息化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刑罚执行实现法理情的统一提供了新质生产力。应通过政法系统跨部门跨平台协同信息的共享及对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从海量数据中排查出异常情况并生成监督线索,将线索发现从“捞针”式转为“过筛”式,提高线索发现能力,为兼顾法理情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5号)中,检察人员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发现罪犯向某可能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在监狱提请减刑后,对向某进行了科学客观的再犯罪危险量化评估,准确优先适用了假释,更好地实现了不同制度的多元价值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每一个刑罚执行案件,都联结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直接感受。刑罚执行既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最后一公里”。刑罚执行检察应善作善成,以“三个善于”引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罚执行监督案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2_6602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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