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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临淄区:办案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获代表肯定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以案促改,治罪与治理同步

  淄博临淄:办案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获代表肯定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通过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对污染环境行为,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抓前端、治未病,完善长效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跟踪监督工作衔接,治罪与治理同步,既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又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迪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立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3年8月3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收到该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移交的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因该案涉及重点排污企业,临淄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该院引导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及时调取淄博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对比分析发现,涉案公司污水的化学需氧量(COD)在2023年7月15日连续5小时达到498mg/L(执行标准为500mg/L)。7月20日该公司污水出现过一次化学需氧量(COD)超标(505mg/L),7月21日出现一次化学需氧量排放接近超标限值的情况。而在涉案公司污水站操作工王某、刘某两次将清水注入二沉池罐后,该公司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数据出现断崖式下跌。

  针对王某、刘某向二沉池罐内注入清水将污水稀释后排放导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失真等问题,临淄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对案情、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研讨分析,认为擅自向二沉池罐内注入自来水的行为干扰了自动监测的准确性,降低环境监测数据,但持续时间短,总计不到两小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王某、刘某均供认是擅自决定注水清罐,并未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负责人员,与证人证言一致。

  为保护、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不宜追究公司法律责任,但要求涉案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二沉池罐内的污泥,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王某、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在临淄区检察院、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的跟踪监督下,涉案公司更换新的外排污水污泥净化装置,严格将污水按照对外排污水精密过滤程序净化后排放。

  该案发生后,临淄区检察院协同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共同对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监测数据波动异常的数家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对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已向公安机关移交的但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梳理、剖析,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移送起诉,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移送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依法处理,确保治罪与治理同步进行。

  为防患于未然,2024年3月28日,临淄区检察院、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联合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学习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解答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涉法难题,引导企业对自身进行全方位体检,助推企业规范化经营。

  7月2日,临淄区检察院、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对涉案单位和王某、刘某进行约谈。涉案单位已基本完成整改,通过设置不当操作预警干预功能,严格依法依规排污,每日关注实时监测数据,确保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王某、刘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

  “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也是民心之痛。我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以高水平履职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态经济。”该院检察长刘延清表示。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崔晓玲)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7/t20240715_660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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