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执行监督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促推溯源治理
“这么好的房源为何无人购买?”
贵州黔西南:执行监督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促推溯源治理
“检察院监督后,法院同意恢复执行了,并表示在后续的拍卖公告中将按法律规定载明税费承担方式。”6月12日,许某朝接到法院恢复执行通知后,第一时间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检察官致谢。
2019年9月,许某朝与毛某潜等人发生民事纠纷,黔西南州安龙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毛某潜等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许某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毛某潜的房屋并制作《拍卖公告》。流拍后,该院又作出《第二次拍卖公告》和《变卖公告》。
因两次网拍流拍,且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毛某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安龙县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么好的房源为何多次流拍、无人购买呢?”百思不得其解的许某朝再次翻阅《拍卖公告》时发现,公告上载明的“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中“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相违背,这无疑会增加买受人的竞买成本,降低竞买意愿,进而影响其债权的顺利实现。
2022年4月6日,许某朝向安龙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许某朝的异议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申请。许某朝仍不服,于2022年5月31日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无奈之下,许某朝向黔西南州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
黔西南州检察院于2023年12月29日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安龙县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和《变卖公告》中关于税费承担方式的表述确实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在许某朝申请复议后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不当。
为强化监督效果,黔西南州检察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研发了“人民法院网拍不动产税费承担方式规定违法监督模型”,以数字检察推动溯源治理,并通过该模型对全州法院执行拍卖情况进行筛查,发现全州有60余件民事执行案件存在类似问题。
今年3月15日,黔西南州检察院遂向州中级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州中级法院妥善处理本案申请人许某朝对执行拍卖违法的异议,同时加强对下指导,促使基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处理财产拍卖时更加准确地执行法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避免出现类似违法情形。
5月10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表示已向安龙县法院送达《工作提示函》,由县法院重新启动该案的执行程序,并在后续的拍卖公告中按法律规定载明税费承担方式,同时将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出台相关机制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行为,强化溯源治理。
(通讯员粟龙羿 毛盅程)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7/t20240717_660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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